时间:2022-10-05 23:02:06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榆林市摩托车伤亡道路交通事故较为多发,且因驾乘人员未养成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和习惯,一旦发生事故,会给摩托车驾乘人员带来严重伤害甚至死亡。为有效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现将榆林市210国道过境线近4年发生的摩托车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2017年3月31日10时20分许,李某强(男,31岁,榆阳区牛家梁镇高家伙场村薛家庙滩分场人)驾驶陕KV8796吉利牌小轿车沿210国道过境线东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郭家伙场十字向北1公里处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郭某柱(男,83岁,榆阳区牛家梁镇赵元湾村人)驾驶的未登记注册的吉尔姆牌-90型无车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郭某柱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本起事故中,李某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及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郭某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而郭某柱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了事故后果。
案例二
2017年5月27日14时许,李某( 男,31岁,子洲县双湖峪镇峨峁峪村人)驾驶陕KLP910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210国道过境线东段由南向北行驶至210国道与王则湾村通往牛家梁镇村道十字路口处时(210国道290KM+500M处),与由西向东行驶常某平(女,55岁,米脂县沙家店镇谭花峁村人)驾驶的广本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常某平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此次事故中李某观察不周行为不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常某平驾驶“三无”摩托车且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事故后果。
案例三
2017年7月4日10时20分许,李某宝(男,28岁,绥德县定墕镇安上村人)驾驶陕KLB223“观致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榆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家伙场卫生室向北50M处超车时与同向行驶在前面的白某云(男,57岁,清涧县乐堂堡乡寨则湾村人)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员白某云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宝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按规定超车且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白某云违法驾驶无牌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是事故间接原因,且白某云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了事故后果。
案例四
2017年8月5日10时5分许,穆某松(男,31岁,山东省沾化县泊头镇芦洼村人)驾驶鲁ER6788“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北路与教育路十字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实施左转弯任某孝(男,56岁,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姬岔乡新尚沟村人)驾驶的陕KW1006“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陕KW1006“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任某孝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此次事故中,穆某松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观察不周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任某孝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而任某孝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了事故后果。
案例五
2017年10月9日6时15分许,周某女(女,37岁,榆林市榆阳区王家楼村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榆林榆阳区教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鑫都陶瓷库房直销门口向东5M处时,与头南尾北停于路西侧白某胶(男,46岁,榆林市榆阳区鱼河峁镇白家沟村人)驾驶的陕KC3134/陕K861L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周某女当场死亡,无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李某(女,15岁,榆林市榆阳区王家楼村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此次事故中,白某胶驾驶机动车停车时未按规定停车、未摆放停车警示标志、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且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周某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尚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操作不当且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原因之一,且周某女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事故后果。
案例六
2019年4月1日19时33分许,曹某(男,24岁,榆林市子洲县马蹄沟镇党家峁村人)驾驶小刀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沿榆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榆补路蒙骨大锅台饭店对面道路时,与停于路边王某丁(男,26岁,榆林市子洲县何家集镇王家沟村人)驾驶的未登记注册的新鸽牌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使曹某的两轮摩托车失控,后又与由西向东行驶刘某阳(男,42岁,榆林市佳县乌镇石板村人)驾驶的陕K88366公共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贺某彬(男,23岁,榆林市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寨山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本起事故中,曹某安全意识淡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监督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当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刘某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贺某彬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了事故后果。
案例七
2019年4月2日20时10分许,李某磊(男,31岁,榆林市佳县金明寺镇贺黄沟村大叶沟人)驾驶陕KU2102“宝骏牌”小型轿车沿榆林榆西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头道河则老饍坊饭店门口处时,与由西向东于某全(男,32岁,安徽省太和县大庙集镇于长村委会大于村人)驾驶的无牌“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全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此次事故中,于某全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观察不周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且于某全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了事故后果。
案例八
2019年4月16日16时45分许,陈某飞(男,46岁,榆林市榆阳区刘官寨乡花园沟村人)驾驶未登记注册的大阳牌三轮摩托车在210国道315KM+800M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后方由北向南行驶于二车道解某红(男,44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代庄村人)驾驶的陕KB9916(陕K629K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刮擦后与由北向南行驶于一车道李某飞(男,37岁,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寇家塬镇李家塬村人)驾驶的陕KD7697(陕K686W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随后又与解某红驾驶的陕KB9916(陕K629K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刮擦,造成未登记注册大阳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陈某飞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此次事故中,陈某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登记注册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规定变更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解小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且避让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李某飞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且陈某飞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了事故后果。
案例九
2020年2月17日17时54分,李某东(男,64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余兴庄乡曹家洼村人)驾驶陕KG0551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0国道581KM+800M (榆麻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魏某卫(男,44岁,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佳芦镇玉家畔人)驾驶的陕KVP008朗逸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某东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此次事故中,李某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魏某卫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按信号灯通行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且李某东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了事故后果。
案例十
2019年7月2日13时55分许,田某平(男,35岁,山西省洪洞县刘家垣镇黄村人)驾驶晋L9611X/晋LYX98挂“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榆林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568KM+500M处变更车道时,与常某艮驾驶的陕KV9781“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常某艮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本起事故中,田某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车辆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常某艮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了事故后果。
案例十一
2020年4月19日11时05分许,左某涛(男,22岁,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武镇三丰则村人)驾驶陕AH0S73“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榆林市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98公里+300米(榆林市榆阳区段)处时与由东向西驶入环线道路李某军(男,52岁,陕西省佳县兴隆寺乡蒋家崖村人)驾驶的未注册登记晶鹰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军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在此次事故中,左某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李某军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且李某军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直接加重了事故后果。
案例来源:绕城大队
(L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