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0:33:09来源:法律常识
李某系北方人,2018年来深圳工作,在深圳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1年1月上海杨浦公安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对李某等人刑事拘留,后关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李某家属找到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希望本所能为李某提供辩护服务。本所王刚律师为李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杨浦区看守所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了主要案情,认真研究了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诈骗的相关规定,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随后,律师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对李某予以取保候审,但办案机关未同意律师意见,将本案提交检察机关报请逮捕。
依据法律规定,审查批捕的期限仅为七天,时间紧,任务重,在有限的批捕期限内,代理律师积极调整辩护思路,进一步明确无罪辩护方向,准备批捕阶段的律师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将员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与诈骗犯意联络行为进行了区分。本案中李某仅为公司职员,每月领取固定薪金,依照公司领导指令履行劳动合同,是一种授意行事的行为,是被动接受指令的行为。不是主动联络、提议、谋划的犯罪行为。不能将劳动合同履行行为和犯意联络行为相提并论,不能将其行为纳入刑法评价体系。
二、作为IT公司,受托开发软件系其份内之事,不能认为开发软件就是共同犯罪。
作为深圳专业IT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程序、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是该公司正常业务和份内之事。至于委托人如何使用,则是委托人单方面的事情,与IT公司无关。不能以委托人恶意使用软件实施诈骗行为,来追究IT公司的法律责任。同时,软件开发在前,诈骗活动在后,二者相距半年之久,不能以后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倒推前软件开发行为的性质。再则,IT公司在软件开发成功后,除了售后服务外,并未与委托人进行任何联络,也未参与客观诈骗实行行为。
三、从单位犯罪的角度,进行轻罪化处理。辩护律师详细分析了本案的资金流向、人员流向、业务流向,认为本案如果构成诈骗犯罪,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理由是通过IT公司名义接受委托、与IT公司签订委托开发软件合同、由IT公司形成安排意志,由公司领导落实操作人员。而本案中,无法看出系李某个人行为。
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不予批准对李某的逮捕,侦查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李某于当日重获自由,当事人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对辩护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与赞扬,对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