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0:41: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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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6月16日,业主信业水洗厂将太仓市信业水洗厂五金加工车间土建、水电、消防、钢构、门窗等工程发包给宏发公司,2015年7月10日开工,竣工日期2016年1月10日,合同工期180天,合同固定价4344686元。
2、2016年1月3日,信业水洗厂(甲方)与宏发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必须确保工程在2016年5月20日按期竣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照每日¥2000元支付违约金至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止。且甲方可以将未完工部分发包给其他建筑公司施工,同时还需承担导致纠纷而产生的评估费、诉讼代理费等费用。
3、2016年10月14日,信业水洗厂(甲方)与宏发公司(乙方)签署《信业水洗厂工程总造价和已付工程款清单》,载明案涉工程已经于2016年9月13日验收通过,双方特立以下清单: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工程款总价为4344686元。2、甲方已付工程款共计2815100元。3、乙方承建的工程存在漏(渗)水现象需维修,维修款两万元在总工程款中扣除。至今,信业水洗厂所应支付的工程款尚未支付完毕。
4、2017年2月3日,信业水洗厂向宏发公司邮寄函一份,要求宏发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前按照双方于2016年1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向其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
5、信业水洗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宏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共计48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信业水洗厂的诉请,宏发公司遂诉至江苏省高院请求再审。
被告宏发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信业水洗厂工程总造价和已付工程款清单》,是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进行商讨后确定的工程总价,清单确定的结算金额已经考虑了包括工期逾期违约在内的所有影响工程结算价格的因素,一、二审法院认为该清单不能证明信业水洗厂放弃工程逾期违约金的主张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本案中,宏发公司承包了信业水洗厂的工程,但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及双方协商延长的工期届满前竣工,构成了违约,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总造价及已付工程款进行确认后签订了清单,清单确认的工程总价款与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一致,清单的内容并不能解读出双方确认的工程总价款已经考虑了包括工期逾期违约在内的各种因素,亦无证据证明信业水洗厂放弃主张违约金的意思表示,一、二审法院认定信业水洗厂有权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宏发公司的该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工期延误损失赔偿,只要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工期延误损失,这是没问题的。
但是,本案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署结算书的情况下,发包人能不能以工期延误为由向承包人再次主张损失?对于常人而言,既然双方都已经办理了结算,那双方自然就工期违约损失在结算中作了约定,发包人不应该也没有理由再以此为由向承包人主张工期损失。
然而,工程结算和工期损失索赔是两块不同的内容,只要在结算协议中没有约定工期损失赔偿的情况,在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延误工期的,发包人自然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赔偿。
所以,本案也是给工程双方平时的结算提了个醒,那就是在结算时一定要尽可能详尽具体的内容,以免后面搅毛扯皮,本案被告方就是因为这个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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