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01:19:06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雷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2020)粤刑终425号)
2012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到东莞市沙田镇齐沙新村路3号二楼被害人彭某1(女,殁年40岁)经营的棋牌室打牌赌博。雷某某输钱后拒绝支付赌资,因此与彭某1发生矛盾。彭某1到棋牌室楼下一楼锁门不让雷某某离开,雷则上前把门推开。彭某1用手扯住雷某某衣服阻止雷某某离开,雷于是用拳头猛打彭的头部左侧数拳,致彭倒地昏迷。雷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彭某1被送往东莞市太平人民医院救治,后于同年10月26日转至武警湖南总队医院救治。因彭某1救治无望且家属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彭于同年12月28日出院后在家继续治疗。2013年2月2日,彭某1在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彭某1为颅脑损伤后继发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再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针对上诉人雷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本案系因雷某某拒付赌资引发,赌资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被害人彭某1在追讨赌资过程中只是意图阻止雷某某离开,并未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也未有侮辱性语言等不当行为。相反,雷某某为离开现场,用拳头殴打彭某1头部致彭倒地昏迷,最终致彭某1颅脑损伤继发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雷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归责问题。经法医鉴定,彭某1为颅脑损伤后继发感染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无证据显示彭某1的救治过程存在被人为延误或救治不当的问题。彭的死亡系雷某某故意伤害行为所致,雷某某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雷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存在介入因素,属多因一果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雷某某辩护人所提雷某某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属实,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并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适当。雷某某家庭情况与定罪量刑无关,不能成为对雷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雷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雷某某因参赌拒付赌资的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雷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2:李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2017)粤19刑初324号)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胡某1(女,殁年23岁,贵州省平塘县人)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8月20日10时许,李某某因归还所欠胡某13000元债务问题产生矛盾。8月21日凌晨1时许,胡某1再次要求李某某还钱并抢李某某的手机,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并扭打。凌晨2时30分许,胡某1再次向李某某提出还钱,并称如不还钱即打电话给李某某父母,李某某心生怒气遂用手掐胡某1的颈部数分钟,致胡某1吐血。李某某随即联系其母亲并在其母亲的劝说下决定自首。凌晨3时56分,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凌晨4时10分,救护人员到达案发现场,确认胡某1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1符合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案系因男女朋友间的债务偿还问题发生争执、抓打进而引发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即打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又打电话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被讯问和庭审中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悔罪表现明显,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八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能够成立的,本院予以采信,并体现在量刑中;不能成立的,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32年8月2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某某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