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3:45:06来源:法律常识
刘占坤 刘秀峰
醉酒驾驶后因不符合逮捕条件被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竟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近日,河北省沽源县检察院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提起公诉。
张某素爱喝酒,平时有事无事,总爱小酌几口。2019年7月11日,张某在其朋友李某家喝了三杯白酒后,因需要购买水泵遥控配件,遂驾驶轿车离去。途中发现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正在查酒驾,连忙驾车掉头逃跑,后被民警抓获。
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尚未达到有期徒刑以上,不符合逮捕条件,沽源县公安局遂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0年1月10日,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轿车,被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mg/ 100m1,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沽源县公安局于1月20日将张某刑事拘留,次日向沽源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张某。
沽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于1月23日对其批准逮捕。受疫情影响,沽源县公安局3月23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通过视频提讯张某,在充分保证其正当权益基础上,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刘占坤 刘秀峰)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