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2:36:06来源: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险的一种。
而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为专业技术人士的工作失误,给他人(投保人之外的企业或个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或合同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后,专业人士或者专业人士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保对象包括:医生、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律师、董高监、家政服务人员等职业从业人员。
所以,医疗责任保险顾名思义就是:投保本保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为发生医疗责任纠纷,导致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
张三因为胃部疾病需要住院手术,但是手术后,发现有医疗器械落到肚子里了;需要进行二次手术,那么因此产生的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等其他的各种费用都属于医生(医院)要向张三赔偿的费用,而医责险可以代医生(医院)进行部分赔偿。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保障内容
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的保障内容包括: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即医院)的投保医护人员在规定的承保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医院及医生的资质相符的诊疗活动时,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患者或患者近亲属或患者的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时,针对被保险人(医院)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二次诊疗等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涉及到诉讼和仲裁,保险公司也会支付诉讼、仲裁费用,以及其他保险公司认可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等。
赔偿给病人的费用主要包括:
(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3)、由于医疗事故而应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4)、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谓医疗过失行为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
①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
比方说:张三得病了,本来只需要口服头孢就可以了,但是这个医生偏要给张三注射青霉素,并且还不做皮试,最后张三过敏反应激烈,去世了……
②未依法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比方说:患者张三有炎症,医生开了药头孢进行口服治疗,但是没有嘱咐张三吃药后不能喝酒;当晚张三先吃头孢后喝酒,然后张三不幸去世……
③在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比方说:做手术之前没有向患者和患者家属讲清楚手术存在的风险,最后还真的出问题了,患者来闹了;还有就是类似采用了一些新技术新方法,但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或医生掌握程度不熟悉的情况下直接展开了治疗,导致的风险——例如手术机器人操作不熟练的风险问题。
三、什么情况险医责险不赔偿
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主要包括:
情形责任除外(不赔偿):
(一)被保险人(医院)在无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或停业、歇业期间从事诊疗活动,或从事的诊疗活动与其诊疗科目不符;
举个例子:普通医院进行法定传染病(例如现在的新冠肺炎)的接诊与治疗;
(二)医务人员未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或暂停执业期间从事诊疗活动,或从事的诊疗活动与其执业资格不符,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内科医生开展外科手术,哪怕是最简单的清创包扎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或医疗器械,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这个就简单了,主要是各种实验性,或者暂时我国医疗监管部门未批准的医疗器械及药品的使用;
(四)医务人员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进行诊疗活动;
所以,医生上班时间不喝酒,外科医生(麻醉师)终身不喝酒是很有必要的;
(五)患方不配合被保险人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
之前的那种,病人嫌弃医院住宿不舒服,自己偷偷跑出医院回家住,然后半夜死掉的,有的法院会判医院输官司,但是医责险是不赔的。
(六)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原因责任除外: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医院及医务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与临床试验相关的诊疗活动;
(三)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药品不良反应。但因被保险人管理过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在此限;
(四)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美容、整形——主要是各种日常美容手术;
(五)其他的保险通用的除外责任条款。
四、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1、有效的分散医疗机构及医生执业风险和保障医护人员经济安全;
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在发生医疗责任事故需要进行经济赔偿的时候,转嫁执业风险,减轻医院的财务负担;不至于因为发生医疗赔偿事故导致医护人员收入过度降低;
2、缓和医患矛盾,减少医闹事件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医患矛盾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患者及家属付出了高昂的医疗费,但是并没有获得较好的医疗结果,甚至是在治疗过程中病人发生意外去世或伤残;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及专业第三方的及时介入,是可以有效地减轻医患矛盾及医闹事件的发生。
类似于上图的医闹专业“律师”所支的招,会导致医责险不会进行赔偿的。
3、促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的推广;推动医学发展,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当医院及医生不担心发生医疗事故后的赔偿问题,病人也知道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后会有一定的经济赔偿,医患双方都是会有一定的积极性会尝试使用新疗法、新技术。同时也有利于基层医院积极尝试新技术,开展有一定难度的医疗诊治行为。
五、医疗责任保险的一些附加险种
1、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
这个责任与昨天讲到的手术意外险的内容基本一致。医院投保了医责险和这款意外险,基本上保证了发生了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事件后都有保险可以替代赔偿;
2、医疗责任保险附加违反条件保险条款
这个条款,比较鸡肋,但是可以有效地拓展医责险的保障范围,减少医院应承担的责任;
3、医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人预先支付赔款保险条款
这个条款,实际上就是让保险公司提前赔偿一部分钱,不用等保险理赔测算结束就先行赔偿一部分钱——主要是先赔一部分的钱,抚慰家属,减少医闹的可能性;
4、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指定公估人保险条款
因为医疗案件的特殊性,所以为了保障医院和保险公司的双方权益,有必要针对大额理赔案件指定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合格的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保险理赔测算——公估公司可能会邀请更高等级的医疗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5、医疗责任保险附加输血责任条款
实际上是针对,就医后因为输血引起的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传染性疾病(或捐献的血液处于窗口期潜伏期的)、血型鉴定或标注错误等情况进行赔偿;
6、医疗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主要是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对病人或病人家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六、医责险的法律保障基础
1、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7条就对“医责险”的推广做出明确规定: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
2、在《医师法》第52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医师法》与《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法》对医责险的规定的变化仅仅只有两个字:鼓励变为应当;就从一个自愿行为变成了一个强制行为。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医责险的投保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是无可避免的一种情形。
七、医责险怎么投保
医责险,属于医院需要主动投保的一款商业保险,所以作为医院,应该如何投保的出发点,就是自己医院和自家医院的医务工作者,未来的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风险能不能最大程度的进行转移。
所以,一定尽量要选择保障更加全面,可附加险种更多的医责险保险产品进行投保;最好是通过保险经纪机构进行投保,以保障医院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