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5:25:1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郑振炜律师,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关起门来自己决定教育方式了,而是在法律的约束下,需要父母双方的相互配合,不能再因一己之利就可随意剥夺父或母的教育和探视权利。
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孩子抚养权很多时候会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各方争得面红耳赤,而且流传着“只要抢到小孩子,谁就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说法,导致大家更加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地争抢孩子。更有甚者为了增大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机会而采取过激手段的,例如暴力争抢小孩,转移、藏匿小孩,严重隔断孩子与另一方见面,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虽然法官知道恶意抢夺小孩的方式不可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这种情况大多也无能为力,只能口头上予以警告,但这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为了弥补法律上的缺陷,遏制恶意争夺孩子的不良行为,在2022年1月1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针对一方恶意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视情况责令其切实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密切关心、关注未成年人生活、学习、身心发展和情感需求,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父母亲双方的作用。若义务履行人违反家庭教育令的,法院还可将对其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追究法律责任。新法的实施给法官和当事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案。
《家庭教育令》是由人民法院发出的带有强制力的司法裁定文书,相比以往的口头警告,这种方式能让行为人真正害怕,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小孩子再也不会成为大人们离婚诉讼中的筹码。
科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相关法律条规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虽然法律的出台让我们有法可依,但是转移、隐匿孩子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仍是普遍发生。法律对父母应承担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范畴,法律敦促家长正确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纠正畸形的爱护,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