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0:20:06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二是本罪的客观方面应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四是本罪要求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使用伪造的印章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并骗取数额较大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上述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4年年底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某利、朱某山在涿州市某电脑服务部通过ps技术,为被告人赵某岩伪造“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和“A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分别加盖在购买收据及销售协议上。
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岩向李某2借款12万元人民币,并以车牌号为冀f×××××的朗逸轿车作为抵押,李某2扣除借款利息后向赵某岩支付114000元人民币,在李某2向赵某岩催要借款过程中,赵某岩还给李某23万元人民币,并通过ps技术以伪造某小区二期地上停车库6号车库的购买收据和惠友康庭小区停车位销售协议作为抵押,将冀f×××××的朗逸轿车抵押手续换回,骗取李某284000元人民币。
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赵某岩通过ps技术伪造某二期地上停车库6号车库的购买收据和销售协议,与李某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李某3475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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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利、朱某山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