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1:11: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湖北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接力监督的一件历时8年之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入评估、拍卖强制执行程序。
2011年3月3日,易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田某停在道路北侧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并将站在三轮摩托车旁的田某、顾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易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顾某构成10级伤残。
2013年6月,田某、顾某将肇事方易某及车辆登记人邓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由易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二原告受伤后各项损失117318.98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实际赔偿59218.98元。二人认为不应由易某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二人不服,到宜城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在详细了解案情和诉讼过程后,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并引导其申请再审,后二人再审申请被驳回。二人仍然不服,多次到宜城市检察院要求检察监督。
襄阳市检察院接到宜城市检察院的报告后,认真进行了审查并立案。经审查,襄阳市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湖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易某主张其为实际车主,但缺乏证据证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邓某,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在易某未举证证明其为实际车主的情况下,应认定邓某为肇事车辆的车主,襄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成立。
2016年3月14日,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11月14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邓某为肇事车辆的车主。邓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邓某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给易某使用,导致事故发生后顾某、田某不能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理赔。据此,邓某作为所涉车辆的所有人暨投保义务人,应与易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该案最终通过检察监督获得了公正判决,但因易某、邓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12月11日,田某、顾某向宜城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6日,宜城市法院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为由,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今年3月11日,田某、顾某向宜城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官经调查发现,2018年3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人员提供了邓某的房产线索,要求法院核实。但法院认为该房产未进行产权登记,产权不明确,且无法有效控制和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执行人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并未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送达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建议法院纠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情形,依法执行结案。
今年8月7日,宜城市法院回复称,已依法恢复执行。对邓某涉案房产作出了执行裁定书和查封公告。因邓某及案外人未对该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决定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根据邓某提出执行和解的申请,法院将视情况对查封房产进行处置。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