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1:41:08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3月4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有明非法捕杀蟒蛇食用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黄有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
2月14日下午,家住钦南区那丽镇的黄有明在山上拾柴火时偶然发现了一条两米多长的蟒蛇,一时嘴馋,遂使用木棍和藤绳将其捕捉。随后,黄有明将蟒蛇拖回村里,将其挂在一棵小树上进行宰杀。当天傍晚,黄有明在家中被公安抓获。
被告人黄有明指认其所捕杀的蟒蛇蛇肉
经鉴定,黄有明捕杀的蟒蛇重约十斤,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是濒危野生动物,价值30000元。
2月26日,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有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有明指认其所捕杀的蟒蛇蛇皮
黄有明因患肺结核被取保候审,钦南区人民法院遂在3月4日到黄有明居住地的村委公开审理此案。庭审现场,黄有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有明捕杀蟒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黄有明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