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名认定标准,交通肇事逃逸罪名认定标准最新

时间:2022-10-06 16:29: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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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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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玛莎拉蒂案

商丘永城玛莎拉蒂案一审宣判,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刘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可能大家最开始都认为肯定是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那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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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关系总结

1、危险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

①过失心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心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危险未达到放火、爆炸的程度

①产生实害结果,过失心理,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②未产生实害结果,故意心理,(醉驾、追逐竞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被告人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接连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剐碰,因无法通行被迫停下,后又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豫N0182L宝玛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已经产生与放火、爆炸危害程度相当的后果了,不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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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肇事罪,

大家都知道是违法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罪名,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那么何为逃逸、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都需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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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何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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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司法解释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前提认识。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情形之一;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逃逸行为

要有救人义务,要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2、因果关系

前面的肇事行为与后面的不履行救人义务共同导致死亡结果。

3、主观要件

首先行为人知道自己肇事,其次,对于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

4、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不作为致人死亡,相当于遗弃罪的程度,如果因为不作为达到故意杀人的程度,就定故意杀人罪。

5、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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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区别?


行为人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应当分别依照刑法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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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①


有罪量刑轻:无逃逸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坦白、初犯,过失犯罪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2022)川0129刑初2号]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苏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往右变更车道过程中,未发现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肖某,车右前部与肖某相撞,致肖某倒地后被右侧同向行驶至此的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车轮碾压。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肖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某让车主黄某某到现场为其顶包。经鉴定,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速度为84km/h-90km/h。经认定被告人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苏炳刚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未接通。被告人苏炳刚于2021年7月9日赔偿被害人肖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40000元。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苏炳刚赔偿被害人肖某家属人民币6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炳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苏某的辩护人所提苏某具有坦白、初犯、系过失犯罪、即使经济困难仍积极赔偿、主观恶性小、不构成逃逸、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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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②


有罪量刑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坦白、初犯、过失犯罪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2021)粤1422刑初190号]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曾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丙村某路段时,碰撞到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张某4,造成张某4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甲逃离了现场,后于次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曾某甲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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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③

逃逸前被害人已经死亡,行为人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原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2021)黔0281刑初47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马某为逃逸致人死亡和量刑建议不当。

本案中,鉴定意见证实孔xx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初次撞击发生和拖行过程中均可形成,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孔xx及李某1死亡的准确时间,也不能证实孔xx是在被撞击时死亡,还是被马某拖挂途中或者被摔到后死亡。其次被害人李某1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复合性损伤死亡,证人谢某证实李某1被撞飞后,趴在地上都没有动过。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孔xx、李某1死亡时间是马某在撞击时已经死亡,即死亡结果发生在马某逃逸之前的可能性。

同时也无证据证实马某的逃逸行为耽误了孔xx、李某1救助的时间,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规定,故公诉机关指控马某逃逸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依法认定马某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被告人马某主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庭审中提出其不是逃逸致人死亡的辩解,但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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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④


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云25刑终732号]

2021年6月14日,被告人徐某驾驶中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顺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骑车人吕某3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徐晓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在知道自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车辆系徐某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并使用,该车在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财保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徐某随即下车查看情况,因未发现被撞三轮车和被害人,遂驾车驶离现场,在知道自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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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⑤


在公安机关进行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事后脱逃”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1)豫1302刑初844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不具有“逃逸”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本案而言,2021年4月23日,杨某无证驾驶无牌报废摩托车与横穿道路骑人力三轮车的唐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倒地,后被120急救车及时送至医院救治。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后,随即又赶往医院急诊科对杨某进行身份确认,被害人亲属也对杨某进行确认,并于当晚22时10分对杨某抽血检测。次日早晨5时左右,杨某擅自离开医院

从查明的事实看,杨某因伤并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被送至医院,出警民警及被害人家属在医院对杨某已进行身份确认,公安民警亦及时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已经介入案件处理。杨某擅自离开医院的行为虽有逃避处罚的意图,但应视为在公安机关进行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事后脱逃”行为,其行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及履行“救助义务”并无实质影响,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公安机关在进行事故责任划分时,已将“逃逸”作为推定杨某负全责的依据,该责任划分已成为追究交通肇事犯罪的入罪条件,公诉机关又将“逃逸”行为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存在重复评价,从而导致量刑偏重。综上,认定具有逃逸情节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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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⑥


入院治疗未及时投案,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山东省菏泽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17刑再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赵某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的问题。本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受伤入院治疗,伤情恢复后又入住精神病院接受治疗,期间,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肇事经过,并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说明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另外,赵慧虽然在处理工伤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当时其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不能因为其前往处理工伤事宜而未到公安机关投案,就认定其实施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慧构成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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