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死亡交通事故赔偿,青岛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时间:2022-10-06 17:17:08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杨阳

2020年2月22日,刘某在开车过程中与骑电动车的金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下车查看伤者状态,同时报警并表示配合事故处理,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金某索赔的过程中,刘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拒不承担责任,金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刘某和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9269.41元。

2020年2月22日下午,刘某驾驶车辆沿着胶州市苏州路由南向东行驶至胶州市苏州路与郑州路路口的时候,骑着一辆二轮电动车的金某由西向东驶来,因为避闪不及,金某所骑电动车与薛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接触,造成两车受损,金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刘某急忙下车查看金某的状态,并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

记者了解到,发生车祸当天,金某便入住胶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51天。4月13日,金某出院,医院主要诊断为头部的损伤,其他诊断为肋骨骨折、胸部挫伤、头皮挫伤、骶尾部挫伤、骶骨骨折、尾骨骨折、尺神经损害。经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司法鉴定,评定金某右上肢神经损伤后遗症目前致残程度为八级,需要休养365日。同时,金某还在发生车祸之前经营一家胶州市佳旺水族馆,还有一个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出了车祸后,金某便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金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3602.7元。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某出庭应诉,在法庭上,关于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辩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予赔付,商业三者险赔付仍不足的,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原告的相关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原告金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仍然有不足的部分或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不应由保险公司负担的部分,由侵权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9269.41元。

审判决宣判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不服,便提起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维持原判。

律师解答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进行维权呢?

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江永金律师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出具证明材料。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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