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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7 03:16:12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

徐昕按:王成忠案,无罪理由充分,辩护过程艰难,背景复杂……诸位看不到背后的很多东西,我也不便言明,只能看看庭审直播和辩护词了,欢迎批评。全部庭审直播,请点击最后的阅读原文。

我期待,王成忠案成为一个融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案件,法官、律师、检察官之间更多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以建设性面对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努力完善。也希望,今后律师到法院,法官会对律师多一份尊重!

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王成忠案二审辩护词

徐昕 肖之娥

一、民事案件审理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和工作程序

(一)未收当事人一分钱、未吃一顿饭

(二)民事案件被定性为复杂疑难案件,每一步都向领导汇报

(三)经合议庭集体合议,“维持一审判决”

二、民事案件处理并无不当,判决正确

(一)转让合同明显成立

1、客观证据证明郭永贵与郭长兴之间存在转让合同关系

2、郭长兴的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不足以推翻书面合同

3、林权证已过户登记,进一步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4、郭长兴诉求矛盾,主张采信60万合同,进一步让王成忠确信买卖关系存在

5、一审认定“故意违背本案买卖关系不成立事实”明显错误

(二)价款应为600万

1、民事案件一审认定600万元转让价,二审郭长兴没有提交否定该协议的证据

2、阴阳合同,应采信大合同

3、民事案件二审中,郭长兴自行委托评估价格远高于60万

4、依经验法则,60万转让价明显过低,不合常理

5、郭长兴调解愿意接受200万转让价

6、时至今日,郭长兴都未提起过反诉、另诉、撤销之诉或者报案

7、王成忠采信600万协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三、民事案件再审,王成忠没有任何责任

(一)再审不代表原判错误

(二)王成忠行为符合审判行为豁免规定,即便再审改判,也不是王成忠的责任

(三)再审裁定反而是错误的

(四)再审裁定,完全否定了一审法院对王成忠所谓犯罪事实的认定

四、全案证据几乎都是无罪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二)民事案件分案情况,王成忠并不知情

(三)并非合议前告诉亲属关系,而是了解情况后就告知合议庭两位法官

(四)指控授意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退而认定影响,但影响并无证据证实

(五)一审判决认定有人请托王成忠,没有证据,更没有证据证明王成忠接受请托进而枉法裁判

(六)合议庭法官王涛、王诣渊的证言不应采信

(七)王成忠的笔录与同步录像不一致,系伪造,不应采信;同步录像证实,王成忠没有枉法裁判

(八)《悔过书》没有同步录像,应当排除,且不能证明王成忠枉法裁判

(九)民事一二审案卷及李笑岩诈骗案卷,均可证明王成忠无罪

五、一审查明的诸多事实,起诉书没有指控,一审也没有调查,径行认定,严重违法

(一)一审判决凭空扩展起诉书指控,二审检察员进一步扩展

(二)应当调查而没有调查的4个事实,一审认定错误

(三)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一审认定错误

(四)违背事实和法律,一审认定错误

(五)一审查明的民事案件相关的其他3个事实,均无需调查

六、为保障法官权利鼓与呼

王成忠自辩

作一名让人民满意的法官,是我的职业追求。几十年里,我办案数千件,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因为办错而被再审改判的,也没有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到相关部分反映我不公、不廉的,更没有一个案件因为办案不力导致当事人到相关部门上访的事件发生。

我就是这样一名法官,但是今天却以被告人的身份坐在法庭上。环境依然是那么熟悉,但是已经物是人非。以前我是坐在台上审别人,今天却是坐在台下被别人审,我的心理落差是很大的,我的心里也很矛盾,没法用语言来表达我的心情。

在看守所是606天,我无数次问(审判长打断提醒围绕定罪量刑发言)。

简单再说一句,这个案件,民事案件是完全正确的,没有任何错误,我认为认定事实是准确的,适用法律也是准确的。我认为判决是正确的,在办案过程中程序也没有任何不当。

我没有收任何人一分钱,没有任何违反法官规范的行为,更没有犯罪行为。作为一个老法官,一个合格法官的条件是,他首先是一名普通人,具有普通人的良知。其次是一名法律人,必须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办案讲证据。这个案件从法律事实、客观行为、还有内心想法,这三个递进的层次讲,我都不构成犯罪。我是一个依法履职的好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我没有任何为自己谋利的想法。

我是一个老农民的儿子,走到今天实在是不易。我的父母都77岁了,还在农村,岳父母也都77了。唯一的儿子刚刚毕业,我知道自己责任有多大,担子有多重。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这么多年,领导同志、亲朋好友因为案子找我的也很多,我刚才也说过,我都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拒绝了。可以说,我都是根据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

目前我没有一个案件被再审改判。这个郭长兴上诉案件,在我接案不久,我就知道这个案件涉及到我们院某些同志,我从来不否认,但是我没有接受任何人的授意或委托,我没有任何为自己谋私的想法。我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更何况在我知道他们的关系以后,我就知道郭长兴在告一审法官,他告的理由就是中院的领导和法官干涉了这个案件,我就知道了这个案件的难道和复杂程度。

今天在法庭上,我就说句心里话,谁愿意办这样的案件?但是没办法,所以我是慎之又慎,能汇报的坚决汇报,向领导汇报,向合议庭汇报,能录像的坚决录像。我完全是根据我的业务知识、工作经验,实事求是作出的,没有任何私心。从客观行为来讲,我没有任何的犯罪行为。郭长兴等当事人我根本不认识,在办案过程中我也没有任何接触。郭长贵也只是在办案中有接触,私下没有任何接触。

来源:正义联接、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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