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3:22:10来源:法律常识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阿苏某某,男,1970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41970XXXXXXX,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X乡X村委会X村X号。2013年9月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8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丽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苏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己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期间,胡某甲(己死亡)雇佣被告人阿苏某某、胡某乙(己判决)到境外走私毒品入我国境内,运输毒品途中被告人阿苏某某因扭伤脚被接回丽江。后胡某甲与被告人胡某乙、胡某丙(己判决)继续徒步从中缅边境将毒品运至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在胡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余某某(己判决)、罗某某(己判决)从丽江租车前往施甸县链子桥接应胡某甲等人。2013年6月27日9时许,当胡某甲等人行至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金墩乡邑头村委会大丽路段时被丽江市公安局民警设卡拦截,胡某甲持刀拒捕被民警击毙。胡某乙、胡某丙、余某某、罗某某被抓获。经计量,现场查获的36块及两坨毒品可疑物净重13254.17克。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12份白色块状物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咖啡因成分,其中1至10号检材的海洛因平均含量为58.4%;11号检材的海洛因含量为45.6%;12号检材的海洛因含量为53.6%。两袋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计量净重35.77克。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红色颗粒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2019年8月17日凌晨四时许,宁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宁蒗县永宁镇木底箐水库旁抓获被告人阿苏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同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苏某某与胡某乙负责到缅甸背运毒品至我国境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阿苏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淑芹
2019年11月14日
来源:丽江网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汤维
审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