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2:18:04来源:法律常识
李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还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好地协调了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日前,记者采访了海天庆城(大庆)李玉律师,请她就此进行解读。
【案例】
孔某和胡某是一对“90后”小夫妻。婚后,孔某单独向同事王某借了10万元钱,仅自己在借条上签了字。第二年,夫妻二人由于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两人对当时向王某借的钱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了争议。
孔某认为,虽然借条上仅有自己的名字,但确实是婚内发生的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负债。但胡某认为,她根本不知情,无论该笔钱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自己都没有还款义务。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法条】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李玉说,具体到本案例中,如果借条上面有胡某和孔某二人的签名,那么该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如果借条上只有孔某一人的签名,但是之后胡某予以追认,那么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玉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本案中的孔某向王某借款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供夫妻二人使用。那么,即使胡某表示不知道该笔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因为该笔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孔某借钱为自己购买奢侈品或者在外挥霍,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笔借款应当被认定为孔某的个人债务。
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如果孔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但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孔某和胡某共同做生意,那么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人一起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