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4:31:11来源:法律常识
渭南蒲城12.15较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5日15时25分许,李某驾驶陕A89xx2号小型轿车沿G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蒲城县兴镇党家村段(原S106省道47KM+400m)时与相对方向李某雷驾驶的陕D59xx2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李某及乘坐人李某凯等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渭南公安交警郑重提示:强超抢会,超速行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血的教训警示我们,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遵规守法驾驶,才能平平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