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8:58:07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方便快捷,基本上城市人口都会有辆汽车,大郎也不例外,他们一家三口也有一辆小轿车,平时上班代代步,出去旅游也用得着,还是挺方便的,为了安全起见,他除了买交强险,还买了1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
不过,由于要出国学习1年,车子用不上,妻子也不会开车,为了不让车生锈,他已经委托邻居不定期让邻居在车库动一动车子。而还有1个月即将到期的保险也不续了。
不料,大郎出国3个月不到,车子就让小偷西门开走了,而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需要医疗费,交警部门鉴定西门全责。
但是西门平日是孤家寡人,小混混一个,没有可执行财产赔偿,而且车辆的保险又过期了,保险公司也不赔偿,伤者走投无路,于是把大郎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大郎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自己的相关康复费用11万元。
伤者本应该找交通肇事人主张赔偿,可由于肇事者无财产,那可以主张原车主西门在交强险范围赔偿11万吗?
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有分歧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西门在车辆不使用后,停止交强险的续约,是具有违法性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在车辆被盗以后,车主又是可以不再续约交强险的,此时又不具有交强险了。
本故事的肇事者是小偷,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机动车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本故事的盗窃人一无所有,客观上伤者无法从他身上得到赔偿。
而由于车辆保险也过期,保险公司显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是否可以找原车主,有两种观点。
1.由于车主西门在不使用车辆后停止了保险合同,客观上导致出了交通事故后,剥夺了受害者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所以,应当由原车主在交强险范围赔偿!
2.根据民法典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故事里的西门作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是被盗了,并没有过错,所以,应当由未经允许驾驶车辆的小偷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该小偷无财产执行,那是执行的问题,和责任归责原则无关,不能因为肇事者无法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找同样是财产受损者西门来承担替代责任!
综上所述,车辆被偷,没有保险,出了事故要不要自己赔,其实还是有争议的。
两种观点似乎都各有各的道理!都说得过去。
尽管如此,实务案例中还是经常会有要求没有续交车辆保险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你有一辆车长期不使用了,保险还是要续交的,以免承担意外的风险!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我是笔者#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关注、转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