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8:59:08来源:法律常识
老舍先生的书籍《月牙集·月牙儿三十三》里有这样一段话“最可恨的是些油子,不但不肯花钱,反倒要占点便宜走,什么半盒烟卷呀,什么一小瓶雪花膏呀,他们随手拿去。”这里的油子就是指那些爱贪小便宜总喜欢做一些偷鸡摸狗的市井无赖。贪便宜吃大亏这个道理妇孺皆知,但不是所有人都能领悟这个道理的真谛。
家住河南的胡某便是如此,为了贪图一点小便宜,最后葬送了自己的一条命。胡某平时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还经常会做一些偷鸡摸狗、投机倒把的事情。一直以来他都平安无事,但人夜路走多了总会遇上鬼,正所谓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胡某在一次偷邻居家鸡的时候一命呜呼。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怎么偷只鸡还能要了一条命?
事件经过:
胡某的邻居孙大姐经常在家养土鸡,这些鸡的价格还不低,一只可以达到好几百。胡某这个“油子”对孙大姐家的鸡觊觎已久,在案发前几天,胡某趁孙大姐不在家之时,偷摸溜进孙大姐家的鸡棚,偷走4只鸡。由于他的此次行动未被发现,因此在案发当晚,他便故伎重施准备去偷孙大姐家的鸡。
夜半三更等到胡某悄无声息饿进到鸡棚,可在他抓鸡的时候,鸡的尖叫声把睡梦中的孙大姐叫醒。孙大姐怎么会这么轻易地苏醒,那是因为前几天丢失鸡之后她便有所防备。当胡某拎着两只鸡正要离开的时候,突然就听到了一阵“噼里啪啦”的声响,听到这个声音,鬼鬼祟祟的胡某立刻尖叫出声往外跑去,怎么会突然有这样的声响?
原来是孙大姐独自带着女儿在家,自从发现了胡某在自家鸡棚偷鸡以后,愤怒不已的她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想着对方是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依靠力量蛮干肯定是干不过,深思熟虑之后,便决定智取。于是她便买了一些鞭炮在家,案发当晚看到胡某又来偷鸡之后,便立即点燃一卷鞭炮丢了出去。
孙大姐这么做的目的,一是为了吓偷鸡的胡某,二是希望可以以此惊醒旁边的邻居来帮助自己一起抓住这个偷鸡贼。只是没想到孙大姐这一吓,居然就把胡某给吓死了。孙大姐第二天早上起来在自家院子里发现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胡某,孙大姐都没反应过来,当她战战兢兢走上前查看时,发现胡某已经身体僵硬,已经没有了呼吸。
孙大姐被吓得手脚发抖,冷静一下之后立即拨打报案电话。胡某身上没有任何外伤,经鉴定死因为吓死。一个正常人怎么会被这样的鞭炮声吓死?原来胡某本身就有心脏病,经不得惊吓,孙大姐突然扔出鞭炮,给做贼心虚的胡某吓得不行,心跳加速,最后心脏病发猝死。
胡某人已死,麻烦也接踵而来,胡某的家人得知胡某死讯以后,将所有的责任都怪罪到了孙大姐头上,一纸诉状将孙大姐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50万,也不知道他们怎么计算的。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分析,首先有人员伤亡,那便要考虑孙大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孙女士点燃鞭炮警示一再闯入自家园子的偷鸡贼胡某,在她主观意识上并不存在故意杀害胡某的行为。胡某的死也不是因为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胡某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正常人不会因为听到鞭炮声就被吓死,因此孙大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便是胡某家人索赔的50万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很明显在本案中,孙大姐是因为胡某多次到她家偷鸡,她无可奈何之下才会燃放鞭炮来维护自己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因此她的行为并没有给胡某的成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也不需要赔钱。
法律从来讲究的就不是谁伤谁有理!法院最终驳回胡某家人无理的诉求!在这个社会上,还有很多像胡某这样喜欢小偷小摸的人。例如之前冲上热搜的“大妈偷公共厕纸”这则新闻,应该很多人都看到过,对于大妈这样的行为网友感叹有这么穷吗?连卫生纸都不肯放过!
可能有些人不是穷,就是有一种爱占便宜的心理。如果只是偷拿厕纸或者像胡某这样偷几只鸡,这样的行为算犯罪吗?依据《刑法》规定,只有偷窃物品的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才会被算作是偷窃罪进行处理。虽然偷拿这样没有什么价值的东西不犯罪,但大妈这种不问自取,随意偷拿不属于自己的公共物品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胡某为了几只鸡便丢了一条命,他这样惨痛的代价,恰恰验证因小失大,贪便宜早晚有一天会吃大亏的这个真理。希望普罗大众能够早日领悟这个真理,不要最后落得跟胡某一个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