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23:21:07来源:法律常识
近些年以来,不管公民借没有借钱,还清没有还清,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完还款义务的受害者,一直不断的在遭受到各种身份不明人员的恶意侵害,我们暂且不说这些人到底是不是所谓的催收人员,但他们最基本的信息总该有吧,如果连最基本的个人信息都没有,那么谁能保障他们是所谓的催收而不是“涉黑”的非法讨债组织呢?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他们既然自称为是收到某某银行或P2P平台委托,还自称为自己所属公司是合法合规,但只要当事人一涉及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信息的话,这些自称为催收的陌生人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而这让我们感觉到非常的疑惑,难道他们自称受到银行或P2P平台委托都是假的吗?难道他们所属的公司都不存在还是因为自己所属公司本身就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敢提供呢?
这些问题一直都困扰着很多的年轻人,以至于现在的年轻人的精神状态成为了“谈催色变”的地步,也就是有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所在,一度造成大量的年轻人的合法权益不断的遭受到侵害,甚至于就连涉黑的稳定性都遭受到这些身份不明催收的恶意催收行为的威胁。
再者说了,这些所谓的催收如果真的合法的话,我们不相信他们在催收的过程中能通过如此的非法手段迫害年轻人和他们的亲属好友,我们更不相信他们为了逃避相关部门打击而使用虚拟拨号这些软件对于年轻人和他们的亲属实施侵害行为。
所以说,现在的年轻人危机还未解除,而导致年轻人危机的就是这些利于虚拟拨号软件实施侵害行为的“催收”。
最关键的是,现在的这些所谓催收不仅仅身份不明,甚至于在这个老龄化比较严重的涉黑危机到了多地的市场经济,因为,年轻人现在还是建设社会的主要群体,如果他们每天都因为遭受到的侵害行为而无法工作,最终就会危及到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
基于上述的问题存在,有很多网友都在问,这些每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的犯罪分子到底什么时候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年轻人每天都遭受到侵害的行为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制止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