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9:05:10来源:法律常识
9月21日,随着被执行人怀安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扣划,怀安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怀安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雇佣刘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12月28日,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经张家口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为十级伤残,怀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刘某工伤待遇款7.5万余元。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汽车销售公司给付刘某工伤待遇费7.5万余元。某汽车销售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刘某工伤待遇费7.2万余元。某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履行,刘某于2018年申请强制执行。
某汽车销售公司系自然人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倪某,其系注册律师身份;股东张某,系倪某配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但不能扣划变现。经调查得知,该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遂对倪某做工作,希望他积极履行,但倪某置若罔闻。随后,刘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倪某和张某为共同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并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领导参与听证。法院裁定追加倪、张二人为共同被执行人,同时拟定报请律师协会给予倪某相应的信用惩戒。这时,倪某终于低下头来,主动提供财产线索,使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历经众多法律程序后得以全部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