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9:41:08来源:法律常识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28年前行凶致一死一伤,28年后被抓获,基于《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还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近日江西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追诉时效,依法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那么, 《刑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本案为何在事隔20多年后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呢?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潘轶: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从而导致刑事犯罪法律后果的消灭。
根据《刑法》,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来说,二十年已经是最长的追诉时效。
那么,上述时限从何时起算呢?
《刑法》对此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明确追诉时效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的,这就使及时发现犯罪显得十分重要。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的规定,特定情形下的追诉时效是不受限制的。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并不意味着对于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时间就不再追查了,警方并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放弃侦破。
和晓科:很多人不理解,为何刑法要规定追诉时效。
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意义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弃恶从善,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处罚。
其次,是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
如果对任何犯罪都无限期地加以追诉,就会削弱打击现行犯罪的力量。
最后,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时过境迁之后,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谅解,如果超过时效再追究刑责,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当然,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并不意味着对于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时间就不再追查了。
尤其对于久未侦破的命案、恶性案件,警方并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放弃侦破,因为侦破案件和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的不同环节。
侦破案件是警方的工作,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定罪量刑则是法院的工作,各方都应当各司其职。
经过的时间久了,有些案件的确侦破难度越来越大,侦破的希望越来越小。
但也有些案件,由于新技术的运用、新线索的出现,经过很多年依旧可以侦破。
因此人们大可放心,刑法设置了追诉时效,不会影响警方对于陈年命案的侦破。
在立案或者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李晓茂:对于发生在二十年以前的陈年旧案,一般来说是不予追诉的,除非其中有时效中断或者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具体来说,就是犯罪人是否有“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节。
对于何谓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目前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是指以逃避、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
第二种观点认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或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或者藏匿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是指逃跑或者藏匿,致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的行为。
总之,逃避侦查的行为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主观上,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正被刑事追究而欲逃避刑事责任;客观上,行为人有积极逃跑或藏匿的行为,包括采取销毁证据、收买证人、伪造身份等积极行为使侦查活动难以有效展开。
只要没有刻意躲避侦查的积极行为,犯罪嫌疑人就应受追诉时效的保护,而对“逃避”成立的证明责任应由司法机关承担。
本案因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已经进行了立案,而行凶的谢某案发后逃离了现场,随后长期潜逃,虽然被抓获已是28年之后,但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正义网”报道,28年前,谢某因邻里纠纷,用锄头打砸两名同村人,致一死一伤。随后,谢某冒用他人身份开始28年的逃亡生涯。2020年,谢某被抓获归案。近日,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故意杀人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处谢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谢某刑满释放回家。回家后不久,谢某与邻居刘某因换菜地发生争吵。1992年5月7日,谢某带着锄头、簸箕去干农活,途中看见刘某在菜地旁的小水塘边洗衣服,二人因换地问题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大骂谢某是劳改犯,愤怒的谢某用锄头砸向刘某头部,致其倒在小水塘里。其间,刘某公公王某听到二人的争吵声,赶到现场并阻止谢某离开,谢某又用锄头击打王某头部,致其倒地后死亡。作案后,谢某逃离现场。后刘某被村民发现救上岸,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对被害人王某尸体及被害人刘某伤势进行了法医检验,询问了证人及被害人刘某,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谢某。2002年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建立,公安机关遂将谢某列入该资源库进行全国追逃。
据悉,谢某先后逃亡至江西省上犹县、萍乡市、遂川县、万安县等地。在遂川县逃亡期间,谢某无意中捡到一名与其年龄相仿男子练某的户口本,一直东躲西藏的谢某便冒用练某的身份信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身份证,并在遂川县生活多年。
2020年9月,遂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第七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中,发现练某的户籍系统中办理的两张身份证件照片明显为不同人员,经进一步核查比对,发现谢某冒用练某身份信息的事实。谢某被抓获归案,随后该案提请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官审查发现,谢某系案发28年后才被抓获,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效。但因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已经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依照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没有过追诉时效,办案检察官遂对谢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因该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报送赣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归案后,谢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经赣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据谢某的累犯、坦白等情节,依法对谢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 |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