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交通事故我要负次要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杂物致人损害

时间:2022-10-06 21:53:05来源:法律常识

占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建筑材料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若因此发生事故倾倒人也将负相应责任。近日,昭通市永善县人民法院莲峰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道路堆放杂物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未落户)行至花园村水塘子路段时,车辆撞到被告堆放在路面上的水泥砖,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原告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住院治疗53天,出院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右侧肢体不完全偏瘫等12项损伤。尔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生活护理依赖费等各项费用。

永善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将水泥砖堆放在公共道路上,对原告撞上其违法堆放的水泥砖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一损害结果,被告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原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落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己的损害结果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结合该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考虑,对原告受伤后产生的费用,原告与被告应各自承担均等责任,故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7074.63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来源:永善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健

编辑:王银荣 杨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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