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1:30:09来源:法律常识
11月21日—22日,全省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专题研讨会在肥顺利召开,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审委会委员朱昌锐、立案一庭副庭长张红柳,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盛大友、第九检察部主任彭庭国,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杨峰,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胡孔胜、律师工作处一级调研员杨基文,省律师协会会长宋世俊、副会长周世虹、秘书长贾晓清、副秘书长陈立权出席会议,各市(直管县)司法局分管局长及律师协会分管维权惩戒工作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省律协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委员会委员、纪律委员会委员约120人参加会议。
朱昌锐对此次全省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专题研讨会表示高度认可和支持,他认为,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新型关系十分必要,应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置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与律师行业的有效对话机制,坚决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
盛大友表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利于推动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长久坚持,省检察院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推动检律关系再上一个新台阶。
杨峰表达了省公安厅对于此次会议成功召开的祝贺,并表示会传达学习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共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胡孔胜首先对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对本次研讨会顺利举办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胡孔胜指出,本次会议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开展之际举办的一次重要会议,我们要以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主题教育,促进律师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胡孔胜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千方百计解决制约律师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聚焦根本任务,狠抓维权惩戒,切实为律师行业和律师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宋世俊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为题作了专题辅导,全国律协惩戒委副主任张培义、行业规则委委员张照东分别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进行了深入解读,现场互动热烈。
会议期间,合肥市律师协会等6家单位分别就本地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做了经验交流,与会代表进行了分组讨论,对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贾晓清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希望大家通过本次会议,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展思路,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共识,推动全省律师维权惩戒工作纵深发展。
会议还邀请了法制日报等6家媒体到会,召开了2019年全省律师维权惩戒工作新闻通气会,省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副会长周世虹通报了2019年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和“惩戒中心”工作情况,以及一段时间以来我省律师维权、惩戒典型案例。
(一)维权中心基本数据
2019年,截至10月底,我省维权中心累计接待10起维权案件,受理8起,成功处理7起。
其中,通过来信申请4起,来电申请5起,同级律协请求协助1起。10起申请维权案件中,涉嫌侵犯律师会见权的共6起,涉嫌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1起,涉嫌以其他方式妨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共3起。10起申请维权案件,涉嫌法院侵权的1起,检察院侵权的1起,公安机关侵权的7起,其他单位1起。
(二)投诉中心基本数据
2019年,截至10月底,我省投诉中心累计接待218起投诉案件,受理126起,立案73起,作出行业处分29起,分别为训诫4起,警告10起,通报批评6起,公开谴责3起,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6起。
其中,来信申请共38起,来访申请共98起,来电申请共18起,网上申请共10起,司法行政机关移送共25起,上级律协转办共9起,公、检、法等单位来函20起;受理的126起投诉案件中,涉嫌利益冲突行为的共15起,涉嫌代理不尽责的共36起,涉嫌违规收案收费的共22起,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的共1起,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共5起,涉嫌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的共16起,其他情形31起(包括反映律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涉嫌刑事犯罪的投诉等)。
(一)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律师人身权利不容侵犯 律师协会全程保驾护航
2018年12月17日,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收到上海市律师协会的维权协助申请,主要反映上海范律师于12月17日上午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期间,涉案的当地商户多人聚集在法院门口,对律师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上海律协请求安徽省律师协会能够对该案予以高度重视,维护律师合法的执业权利。
省律师协会会同淮南市律师协会积极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加大了秩序维护的力度,保障律师开庭的顺利进行。在上海市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淮南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的共同紧密关注下,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安全保障下,范律师在淮南中院开庭的两周时间内,人身权利未受到任何侵犯。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应得到保护。此次维权,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安徽省律师协会、淮南市律师协会联动配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效保障,为律师的开庭活动扫除了担忧和顾虑,有效保障了开庭的顺利进行。
案例二:联动维权 争分夺秒
2019年5月31日,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接到安徽合肥王律师的维权申请,反映其在四川某看守所准备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以律师事务所出具电子签章会见函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并明确要求出具实体印章的律师事务所会见函。
安徽省律师协会联系四川省律师协会,请求协助维权。经四川律协协助沟通,该律师的会见申请被四川某看守所审核通过。最终,王律师成功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该起维权案件,从律师电话反映到律师成功会见,只用了一个半小时,在这期间,两省律师协会沟通顺畅,反映迅速,及时有效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事后,该律师一再对两省律师协会的快速有效反应表示感谢,并表示“娘家人”给了她极大的勇气和信心。同时,我会也向四川省律师协会对于跨省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所提供的帮助和支持表示感谢,对其维权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表示敬意。
案例三:各单位快速联动 共同体有效沟通
2019年9月16日,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收到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协助为江苏刘律师维权的请求,主要内容为:江苏刘律师于9月2日被马鞍山市某公安分局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9月5日,其取保候审请求未被博望分局批准,现羁押在马鞍山市看守所。江苏省律师协会希望我会协助了解相关情况,共同维护刘能斌律师合法执业权利。
当天,省律师协会将此维权案件批转至马鞍山市律师协会,要求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及时关注,并跟进了解案件情况。同时,省律师协会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协调,最终,10月9日,区检察院对刘律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刘律师的取保候审请求得以批准。
此次江苏刘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得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得益于江苏省律师协会与安徽省律师协会、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快速反应、联动维权,得益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更得益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有效实践。
(二)惩戒典型案例
案例一:六安市律师协会因胡双庆律师违规披露、散布案件信息行为,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2018年11月16日,六安市律师协会接到六安市司法局交办舒城县扫黑办移送函,反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胡双庆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0810781040)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经调查,胡双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犯罪嫌疑人程某涉案信息后,没有严格保管案件卷宗材料,致使该相关案件信息被透露,并在一定范围内扩散传播,给公安机关侦查造成一定困难。2019年1月15日,六安市律师协会给予胡双庆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本案中,该律师因案卷保管不当,致使委托人相关案件信息被透露,并在一定范围内扩散传播,给公安机关侦查造成一定困难,是律师法严令禁止的违规行为,当受行业处分。
案例二:安徽省律师协会因王兰高律师违规会见行为,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2018年9月27日,安徽省律师协会接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投诉,反映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兰高(执业证号:13401201510349614)有“携带一名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近亲属参加会见,并对看守所民警谎称该近亲属为律师助理”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安徽省律师协会认定被投诉人王兰高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会见。2019年2月25日,安徽省律师协会给予王兰高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近年来,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时发生违规行为而被看守所通报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案例呈上升趋势,有给当事人传递香烟、书信或者照片的,有将打火机、剃须刀、药品带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甚至还有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家属、办案法官带入会见室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行业规定,也违背了看守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可能给案件带来意想不到的不确定后果,并带来极大的职业责任风险。当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大力保障与维护律师会见权的同时,也将对违规会见行为进行严惩。
案例三:淮南市律师协会因严亮律师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给予其公开谴责处分。
2019年4月29日,投诉人梁某某向淮南市律师协会反映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严亮(执业证号:13404201510739840)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经淮南市律师协会认定,被投诉人严亮存在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违规行为。2019年6月9日,淮南市律师协会给予严亮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严亮律师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越权在民事上诉状和二审调解协议上签名,未能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纪永德、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