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17:20:05来源:法律常识
在很多人的心中,山东是教育大省,殊不知,依傍着海边城市这样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山东也是一个民营企业聚集的省份。随着近几年的拆迁大流,民营企业也是在这样的大流中苦不堪言。
在日照,有一家民营企业自成立以来就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每年都会给国家缴纳上千万元的税款,从来没有什么遗漏。伴随着铁路大建设的背景,该家民营企业也面临着严峻的拆迁事宜。2015年,企业接到了某村支书下发的拆迁通知,在这之前并没有什么公告通知也没有相关的负责人接洽,莫名其妙的就被通知要被拆迁,领导人也是一头雾水。更让人气愤的是,村支书转达要求企业不可以针对政府的补贴漫天要价。
在收到通知之后,企业领导人明确表示自己需要再考虑考虑。之后的几天内,几乎很频繁的就会被要求进行搬迁事宜,并且有很多人催促,随之而来的就是政府下发的一个评估报告书,简简单单的一张纸不仅没有必要的说,甚至很多应该评估的项目都没有被加进去。企业领导针对这封评估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要求,一直没有很好的洽谈结果。
同年,该企业猝不及防的收到了该地消防部门强制搬迁通知,限期十日,如果超期不搬的话,就会被查封。没过几天,该企业的负责人就被以不配合整改为理由拘留了。当该企业领导人找我帮忙时表示,为什么自己十几年的经营都很合法,怎么突然就变天了。
相关法律(部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办案情况:
一、同年3月,该企业的领带在与我所沟通情况后,认真听取了我所律师的意见,并签授相关的委托协议。
二、我所律师随后抵达当地之后 ,在当事人的协助下进行了实地的考察和案件接洽,为后期的维护合法利益打好基础。
三、在这个案件中,当地政府的行为既没有公告也没有合法的手续流程,是属于一种真空执法的行为。我所律师到达当地后抢夺先机,率先将相关的证据保留好,取得了充分的先机。
四、我所律师为当事人首先提起了行政复议,即可以掌握主动权也可以向当地政府表明当事人的态度,势必要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五、在整个案件的接洽过程中,我所律师始终没有露面,只是在背后指导当事人进行谈判,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了解当地政府的底线也可以让当地政府放松警惕。
六、后续的发展中,为了抵抗拆迁部门的强制拆迁的脚步,企业公布了律师的身份,我所律师再次到达当地跟进案件的发展,律师与村委会接洽时要求出示相关的手续,对方只是推辞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
七、在一种被动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匆匆忙忙的补上了相关拆迁的公示,但是,在公示出来之前已经有一部分人被强制拆除,这种先强制拆迁后公示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八、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我所律师决定起诉,并且保留以下证据:
1.程序违法,无程序流程的强制要求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即使制定的征求意见同样不能否定拆迁部门拆迁违法的现实。
2.前期不公告,后期公告不符合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当地政府的手段过于强硬,并且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手段,是属于违法的。
九、听取了当事人的意愿后,律师为当事人提出了两中解决办法,第一种是置换土地加补偿金,第二种是全额补偿金补偿。后经过与当地政府的协商下,当事人决定置换二十亩土地的同时要几千万的补偿金。如此一来,当地企业不仅得到了自己满意的答复,当地政府也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建设计划,实属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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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在明律师”曾参与立法、担任过法律课堂讲师、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客座教授、遵循“只为被拆迁人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