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4:58:07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劳动补充形式,仅能在法定条件下适用,但劳务派遣单位已通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行政许可,其营利性犹如物业服务公司一样,可能“时刻”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辅助性工作岗位”解释具有歧义性、模糊性,劳务派遣用工广泛,并成为社会中的热点话题,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黑字白纸”,双方发生争议后,劳动者难以主张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用工之日为“基点”判断,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客观存在,《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其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者仍不愿意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三,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用人单位“强势”的情形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法》尽管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违反法律规定的仍大量存在。其中,两种违法情形比较突出:其一,用人单位单方持有劳动者签名的“空白”劳动合同;其二,不符合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广泛存在。前述情形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力可能是主要原因。
目前,执法、司法辅助人员用工比较普遍,例如,辅警等,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速录员等,但他们的大多数情形下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派遣用工的形式。作者也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同时也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爱好者,每年有整理辅导用书新增点的习惯。
@法律新视点漫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