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5:21:05来源:法律常识
有这样一则案件:王某在路上行走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造成王某腿骨骨折,王某住院治疗出院后,起诉驾驶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王某伤情经法院委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伤残赔偿金10万元,这个案件到此就结束了。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上一次事故后一年,王某再次发生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王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这次事故的驾驶人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00万元,案件结束。
第一起事故赔偿的保险公司见到这个判决后,认为王某在伤残赔偿后一年发生事故,造成王某死亡,且法院已经判决死亡赔偿金,那么残疾赔偿金仅应计算1年,1年后王某死亡,已经丧失得到残疾赔偿金的基础,王某死亡后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支持,所以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导致未来的收入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残疾赔偿金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将来的生活,与受害人身体、生命健康紧密联系,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该权利随权利人的生存而存在,随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在上述案件中,王某在第一起事故后一年后,再次发生事故导致身亡,王某已经丧失取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所以支持保险公司赔偿1年残疾赔偿金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