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9:03:10来源:法律常识
刚买了一个月的新车被撞,造成车辆损失。于是,车主因车辆贬值部分与肇事方协商不成,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讨要车辆贬值部分赔偿。
2021年10月,王先生驾驶客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刘先生新买一个月的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失、刘先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任。
事后,刘先生就车辆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和王先生协商不成,去年11月,向宝坻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车辆贬值鉴定申请。经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金额为50640余元。庭审中,王先生和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的车辆在事故中确已受损,但修理的项目均为可更换替代性部件,该车辆经维修后恢复了原有的使用功能,刘先生的损失已经得以修复和弥补。同时,刘先生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依据为“车辆购买仅一个月,车门受到损坏,均进行了更换,且鉴定是经法院允许的”,这不足以证实该情况属于特殊、极端情况。故对刘先生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今年4月,市一中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天津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