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9:58:05来源:法律常识
“122交通安全日”即将迎来,今年的“122”是我国第十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为敲响交通安全的警钟,渭南公安交警特别盘点了几起近期发生在我市农村地区伤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2021年8月30日20时许,李某驾驶车牌为陕E1N***的小型轿车沿1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8省道97KM+48M(大荔县吕苏路口)左转弯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郭某驾驶的车牌为陕UX***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李某及小型轿车乘坐人张某、樊某、樊某某等4人受伤,两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一起。
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进行认定,李某违反了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郭某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李某、郭某均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二:2021年10月11日11时15分,潘某驾驶车牌为陕E8***5号小型客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国道1059KM+700M(华州区铁路医院丁字路口)时,与同向前方原某驾驶的车牌为陕EY***3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原某、车上乘客张某某,驾驶人潘某车上乘客罗某、郭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进行认定,驾驶员潘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
(双方车辆乘客都因未使用安全带,加重了事故后果。)
案例三:2021年7月20日21时15分,纪某某驾驶车牌为陕E0***8小型轿车沿蒲城县惠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原路与惠原路丁字路口左转时,与姬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鲁Q7***V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五原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纪某某及陕E0***8小型轿车乘坐人纪某某、纪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进行认定,纪某某违反了“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纪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姬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纪某某、纪某无责任。
渭南公安交警提醒:交通安全要牢记!拒绝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争道抢行;坚决抵制客货混装、违法载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驾驶车辆要全程全员规范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