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20:10:04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9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法院对江西奉新民警陈龙盗刷在押人员存款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陈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8月,江西奉新人罗细妹因涉嫌一起涉黑案件,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手机等财产被扣押。之后,她的微信账号却在当地超市、鞋店、美妆店等地出现消费记录,多张银行卡存款被转移至微信,金额累计9万元,其中已消费35853元。
在发现罗细妹的银行卡资金异常后,其亲属立即报案。警察陈龙于2020年9月1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2019年8月28日,罗细妹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警方同时扣押了她的两部手机、现金、银行卡、车辆等物品。陈龙作为当时涉黑专案组成员,在2019年9月、10月两次借出罗细妹的手机,后以研判案情需要为由占有、使用。
陈龙发现,其中一部华为手机的微信零钱中有余额2万余元。在试出支付密码后,陈龙在2019年10月4日至10月24日间,在奉新县鹏泰超市、蜘蛛王皮鞋店、吉优美美妆连锁店等地,购买日用品、黄金首饰、衣物等,共计消费48次,金额2.3万余元。
由于另一部苹果手机微信支付密码未能试出,陈龙便通过罗细妹手机相册中存储的身份证号、银行卡照片以及微信绑定的手机验证码,重置了微信支付密码。从2019年10月到2020年3月间,陈龙先后在奉新县鹏泰超市、家润福购物广场等地消费或套现,共计16笔,金额1.2万余元。
之后,他又以零钱充值的形式,分17次将罗细妹绑定在微信中的银行卡存款转到微信余额,共转移5.4万余元。
庭审中,各方对罪名的认定有不同看法。
陈龙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是盗窃,而是挪用。在法庭上,他表示,自己看到罗细妹手机中有余额,心想她在涉黑团伙里排位靠前,一时半会儿出不去,就想到先“挪用一下,等案子起诉时再把钱还上,把手机交上去”。罗细妹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陈龙的行为是贪污。
判决书指出,对陈龙犯罪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陈龙所控制、占有的涉案金额是否为公款。
根据刑法,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贪污罪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则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法院认定,公安机关不知晓涉案的两部手机中有余额,并且陈龙在发现手机中有余额后,也没有向单位报告。所以,涉案金额应当认定为罗细妹的个人财产。
陈龙共盗窃罗细妹9万余元,支出3.5万余元,犯罪数额巨大,且陈龙是公安干警,又是专案组成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又因为陈龙主动向有关纪委、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处陈龙有期徒刑3年3个月。但罗细妹的代理律师认为判决过轻,准备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韩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