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21:26:11来源:法律常识
新闻时常报道许多职务侵占案件,如:上海警方侦破一起特大职务侵占案,保险公司业务员内外勾结侵占佣金、奖励金6000多万...,广东某员工以虚假考勤骗工资24万,被判职务侵占罪...,究竟何为职务侵占?为何会产生?公司该如何避免,企业股东、高管、员工又该如何建立正确的认知与法律观念以避免违法犯罪呢?
部分企业由于管理模式滞后,缺乏体系化管理制度,致使股东、高管或是业务人员有机可趁,最终违法、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人转到个人帐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帐,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案例一
2008年4月,被告人黄某经应聘进入某证券公司,担任该公司上海浦北路证券营业部市场部经理等职务。2010年9月,黄某调任至该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妙境路证券营业部,工作至案发,担任该营业部市场营销部经理,负责管理市场营销部及证券经纪人等职责。期间,黄某作为市场营销部经理开发客户后获得的营销提成比例最高为30%,其管理的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后获得的营销提成比例最高可由黄某设定为50%。
2010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黄某在担任妙境路营业部市场营销部经理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及营销提成比例存在差额的情况,指使多名具有证券经纪人资质的人员先后与某证券公司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将上述人员虚列为其管理的证券经纪人,并设定营销提成比例为50%。
嗣后,黄某将自己开发的客户挂靠于上述多名证券经纪人名下,并按照50%的营销提成比例领取收入,从而多领取收入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上述基本事实。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处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已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案例二
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付金罗担任重庆市万州区九禾农资有限公司明镜经营部(以下简称明镜经营部)经理,其主要犯罪事实包括:一、职务侵占。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10 月 期间,付金罗利用担任明镜经营部经理,主要负责万州、开州、云阳片区的化肥、酒水销售及保管工作的职务便利,私下以其岳母李玉翠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收取客户预付货款,然后通过收货不入库登账、开具手工出库单将货物私下发给客户等手段侵占资金。
职务侵占常见的行为模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判例,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公司通过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取得货款或者收入等,属于公司财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款项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个人用途,则符合构成职务侵占的特征。 如,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营销部经理在明知公司不允许员工承揽公司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负责房屋销售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在销售现场收取客户购房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二)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这在大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情况下发生问题的较多。他们或认为公司就是自己个人的,随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明知故犯,恶意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侵占公司财产。 如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不仅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别墅的装修,甚至为别墅购买的家具家电等费用,以及其家人的医疗费用等,均以不同名义在公司报销。
(三)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如,魏某原系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利用负责采购工程建设钢材的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工作人民孙某与钢材供应商青岛某机电公司总经理王某,商定在每吨钢材款的价格上虚报人民币300元。后王某将生物公司支付钢材款中虚报的6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魏某还利用负责某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与承建商高某、曹某等预谋,虚报工程款1500多万元。后高某、曹某将生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虚报的130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个人使用。法院以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
如何防范职务侵占
(一)企业股东、高管及员工,应建立全面且清晰的法律意识,学习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从意识的源头防微杜渐,坚定避免踩红线。
(二)企业治理过程中,规范企业的业务经营流程,针对资金流入、流出、货物购进、保管、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并且重点防范,如日常财务盘查,资金、库存每月盘点等。并且需采交叉管理,不能将管理权交在同一人手上。
透过加强内部培训,强化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外部培训则可聘请专业律所律师进行法律培训,可为企业全体员工建立与完善法律意识。”防火”胜于”救火”,企业应及早与专业律所律师合作,建立完整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以避免企业发生职务侵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