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21:50:10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纠纷怎么办?不知道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怎么办?不要慌,不要怕,北辰法院教大家!
为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北辰法院新村法庭王广阳法官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等为依据,整理出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纠纷赔偿项目简明计算标准》,明确列出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并就各项赔偿项目需要提供的证据及注意事项给予了必要的说明。
通过将该《标准》供当事人查阅,保证诉讼双方信息对等,使双方对于赔偿标准及依据一目了然,明确诉讼预期,一方面,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更为直观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侵权人也能够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得到释明,从而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效率,有效促进依法解决纠纷。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这份神奇的“指南”吧!
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纠纷赔偿项目简明 计算标准 | |||||
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法 | 必要证据及说明 | ||
1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单据,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 | 证据:1.医疗费单据;2.医疗费清单;3.病历资料;4.用药清单。 说明: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应证明必要性及关联性。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4.医疗费数额一般应以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数额确定。 5.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援引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免赔的约定,应举证证明对此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并举证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及数额。完成前述举证责任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应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 6.受害人体质非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过错。 | ||
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康复费指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 证据:1.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说明: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应证明后续治疗必然发生,并列明诊疗项目、目的、时间和具体费用数额。后续费用可另诉,不以其在前诉中声明保留后续治疗费为前提。 | |||
康复费 |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天数×住院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 证据:1.病历资料;2.住院费用清单。 说明:以病历、清单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基础,合理确定。 | ||
3 | 营养费 | 30元至100元(依照受害人伤情、年龄、健康状况等酌定)/天×住院天数(或依法酌定或鉴定的营养期) | 证据:1.病历资料。 说明:是否支持营养费及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未出具营养费意见或根据该意见无法确定营养期,可参照司法鉴定协会三期评定准则酌定或依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 ||
4 | 误工费 误工费 | 误工天数 | 1.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2.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3.无法按照医嘱确定误工期的,可依法酌定或鉴定误工期。 | 证据:1.未涉残病历资料、诊断证明;2.涉残病历资料、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说明:1.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的连续误工期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出具的多份建议休息意见的时间,除节假日外一般应连贯无间断。 2.主张复查伤情的误工费,应提供挂号条、就诊记录等,且复查次数及诊疗内容合理。 3.无法按照医嘱确定误工期的,可根据司法鉴定协会三期评定准则酌定或依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4.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 |
有固定收入 |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 证据: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4.超过个税起征点应提交纳税证明。 说明: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分性别60周岁),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 |||
无固定收入 | 从事成规模农业承包生产 | 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说明:1.不能举证证明从事成规模农业承包生产的,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平均工资计算。 | ||
其他 | 1.能证明实际从事行业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2.无法证明从事行业的,可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参见“残疾赔偿金”项目)。 说明:1.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但能证明实际从事行业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无法举证实际从事行业或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平均工资计算。 4.若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司机既受到人身伤害产生误工,其车辆又受损造成停运损失,则二者不应重复计算。 | |||
5 | 护理费 | 住院护理 住院护理 | 1.护理人误工收入 2.雇佣护工实际合理支出 3.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 证据:1.住院证明;2.医嘱。 说明:1.护理人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雇佣护工的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护理人无收入或不能证明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除外。 | |
出院护理 | 短期医嘱护理 | 1.护理人误工收入 2.雇佣护工实际合理支出 3.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 证据:医嘱。 说明:1.护理期限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可根据司法鉴定协会三期评定准则酌定或依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 ||
定残后长期康复护理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护理年限×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有残疾辅助器具的上述比例可根据情况调整)×护理人数 | 证据: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 说明:1.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主张护理费的,应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受害人配置有残疾辅助器具的,可对护理依赖程度予以调整。 2.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但定残时不满60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最长不超过20年,年满60周岁的,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赔付年限。超过上述期限,受害人起诉继续支付护理费的,确需护理的,应判令继续支付5-10年护理费。3.定残后护理人数按1人计算,但司法鉴定意见确需多人除外。 | |||
6 | 就医交通费 | 市内 | 有票据据实计算,无票据酌定。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证据:病历资料。 | |
市外 | 证据:1.交通费票据及对应病历资料等;2.转院医嘱。 说明:1.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若相关交通费凭证无法全部认定的,应在凭证合计金额基础上,综合考虑伤情、就医地点、时间、陪护人数、复诊次数、可供选择交通工具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2.权利人对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期限承担举证责任。 | ||||
7 | 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伙食费参照就医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日标准计算。 | 证据:1.转院医嘱;2.住宿费发票支付凭证。 说明:1.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一般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2.对合理的治疗期限内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参照就医地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权利人对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期限承担举证责任。 | ||
8 | 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 证据: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说明:1. 普通适用器具指符合稳定安全、对受害人能发挥有效补充作用、能够维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求并有助于其从事劳动和回归社交要求的器具。 2.应按普通适用的标准,就器具价格、更换周期等向配置机构询价并要求出具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质证后可作为赔偿数额依据。 3.器具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参照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超过年限后,继续要求配置的,应继续给付5-10年。 | ||
9 | 残疾赔偿金 | 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 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伤残鉴定报告。 说明:1.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2.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届满后受害人仍起诉继续支付,应判令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 3.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4.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天津市标准的,可参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 | ||
10 | 死亡赔偿金 | 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参照“残疾赔偿金”项目。 说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
11 |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 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系数 | 证据: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2.年满18周岁未达到60周岁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应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疾病的应提交诊断证明。 说明:1.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一般以受害人定残或死亡之时为起算点。扶养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则取整数。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 3.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5.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不区分城镇或农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6.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范围。 7.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年赔偿总额应为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之和,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但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关。即据以判断是否超过上限的年赔偿总额,不是乘以赔偿义务人事故责任比例之后的数额,但应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8.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限的,赔偿义务人按该上限数额支付该年度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被扶养人在该年度中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应予以调整:分别计算出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计算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需要调整的,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除以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用该比例分别乘以上述计算的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结果即为各位被扶养人该年度中实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 ||
12 | 丧葬费 | 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证据:死亡证明。 说明:包括运输费、冷藏费、整理仪容费、遗体告别费、骨灰寄存费、购置墓地墓碑费等。 | ||
13 |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 交通费 | 凭交通费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应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证据: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交通费票据。 | |
住宿费 | 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应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 | 证据: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住宿费发票。 | |||
误工费 | 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说明: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是指受害人近亲属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 | ||||
14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主要依据损害后果、侵权人和受害人过错程度确定。损害后果主要指伤残等级。对于受害人年幼、伤情特殊、受伤严重影响升学等个案中的其他损害后果,可酌情考虑数额。 十级伤残一般5000元,根据受害人过错程度酌减。 | 证据: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 说明: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 2.对于未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支持。 3.受害人有过错的,应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此情况下若交强险不足以全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于需由其他义务人赔付的余额,不应再乘以该义务人的责任比例。4.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支持。对优先赔偿未做主张可释明。 5.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的,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获得的赔偿数额不超过其按照损失比例的交强险赔偿数额。 6.商业三者险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定赔偿项目约定免责的,保险人应举证证明其对免责项目逐项、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 ||
15 | 鉴定费 |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证据:鉴定费用发票。 说明:1.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 2.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鉴定费等,商业保险公司不得约定免责。 | ||
16 |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 | 车辆维修费 施救费 | 据实计算 | 证据: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明细、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说明:1.赔偿义务人对于损坏或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费用等提出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2.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 | |
车载物品损失 | 据实计算 | 证据: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货运承运单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说明: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中损坏的车载物品、车上人员携带物品,能够证明损失金额的,应予以支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载明的物品,权利人应对该物品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
车辆重置费用 | 据实计算 | 证据:车辆评估意见。 说明:1.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 2.车辆重置费用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的价值,根据鉴定意见或车辆原始价值、使用年限、行驶公里数、折旧情况等综合确定。 |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间接损失) | 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 证据:1.道路运输证、营运证、营运合同等从事合法经营性活动的证据;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3.停运时间证据,权利人可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据等。 说明:1.停运期间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或重置之日。 2.义务人认为存在故意拖延修理或重置车辆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3.停运损失数额应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认定。系出租车的,可将计价器历史数据作为证据。 4.无法证明具体停运损失的,可按交通运输业在岗平均工资计算。能够证明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的,可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5.商业三者险对于停运损失等法定赔偿项目约定免责的,保险人应举证证明其对免责项目逐项、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6.司机受伤产生误工费,其自己经营的车辆又受损造成停运损失,则二者不可重复计算。 | |||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间接损失) |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 证据:公共交通费票据或租车合同、租金发票及支付凭证等。 说明:1.是否支持根据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用途等判断。 2.权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出租车费应予支持。 3.主张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应严格审查租车的必要性、合理性、车型及是否已实际发生租车费用。 | |||
17 | 评估费 |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证据:评估费用发票。 说明: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 | ||
备注: 一、本标准所称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统计数据。 2019年天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119元。 2019年天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04元。 2019年天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4811元。 2019年天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43元。 2019年天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3845 元。 2019年天津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980元。 2019年天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60912元。 2019年天津职工年平均工资75876元。 案件发回重审的,若当事人主张按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最新统计数据计算的,可予以支持。 二、赔偿项目与交强险分项的对应关系: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对应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分项(被保险人无责1000元,被保险人有责10000元);2. 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应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分项(被保险人无责11000元,被保险人有责110000元);3.车辆维修、车辆重置、物品损失、施救费等财产损失对应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分项(被保险人无责100元,被保险人有责2000元);4.鉴定费、评估费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对于商业保险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向受害人行使。对于保险合同免赔条款,应尊重契约,严格依照合同处理,并区分具体免责事由进行审查。1.合同对于无证驾驶、醉酒、逃逸、超载等法律法规所禁止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已充分履行提示义务的,应确认约定有效;2.合同对于法律法规未做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已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3.合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停运损失等法定赔偿项目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于免责的赔偿项目逐项、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4.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鉴定费等费用,保险人不得约定免责;5.不计免赔险系附加险种,应适用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赔率的约定,与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无关。 对于提示义务的审查。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其他凭证上对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认定履行提示义务。 对于说明义务的审查。保险人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认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比如签字盖章确认已知悉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相关文书,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除外;相关解释说明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三、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达成的或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非经变更、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对于已经上述调解协议解决的事项另行起诉的,除确有证据推翻外,不予支持。 |
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 |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 全责 | 主责 | 同责 | 次责 | 无责 | |||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 100% | 80% | 60% | 40% | 10% 5%(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 | ||||
机动车之间 | 两机动车 |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 全责:无责 | 主责:次责 | 同责 | ||||
损害赔偿认定比例 | 100%:0% | 70%:30% | 50%:50% | ||||||
三机动车 |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 全责:无责:无责 | 主责:主责:次责 | 共同主责:次责 | 同责 | 主责:次责:次责 | 主责:共同次责 | 主责:次责:无责 | |
损害赔偿认定比例 | 100%:0%:0% | 40%:40%:20% | 70%:30% | 各1/3 | 60%:20%:20% | 70%:30% | 70%:30%:0% | ||
多车 |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 全责:其他车无责 | 主、同、次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掌握。 | ||||||
损害赔偿认定比例 | 100%:其他0% | ||||||||
备注 | 1.归则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适用无过错责任,若事故发生在高速等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责任,且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若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10%责任,且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2.上述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道路环境、天气条件等)可以适当调整。 3.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