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8 00:04:10来源:法律常识
都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有些朋友对此认识似乎未够深刻,这也是“醉驾”成为我国第一大罪的重要原因。对于其中曾因酒驾受行政处罚,又无证醉驾的,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能不能缓刑?与各位分享一则近期辩护的案例。
2020年5月,杜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2021年8月,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杜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某区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杜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5mg/100ml。
在讨论杜某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之前,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条文。
01
什么是缓刑?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用大白话说就是给本应坐牢的罪犯一个机会,不把人关起来,而是接受社区矫正,在一定考验期内规规矩矩的,这事就算过去了。
02
缓刑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初步了解了什么是缓刑和它的适用条件,再看看醉驾的相关规定。
03
醉驾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适用缓刑:
(一)具有《办理醉酒驾车适用意见》第二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二)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三)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的;
(四)血液酒精含量3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曾因酒驾受行政处罚,又无证醉酒驾驶能不能缓刑?通过上述法律文件我们可以得到初步判断。其次,检索的案例显示,在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情节而不具有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和“可以不适用缓刑”提到的其它情节时,宣告缓刑的案例相对较少。
其中,不少裁判观点认为“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并再犯,对其宣告缓刑不具有阻吓作用且与其罪行不相适应”或“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本院酌情从重处罚”。
04
情节梳理
接受杜某的委托后,本人通过与杜某进一步的沟通了解到,案发当晚杜某醉驾的起点为A地,拟前往的终点为B地,全程约1.5公里,需途经的路段均非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杜某驾车上路后,其有意识地控制在较低车速范围内,后杜某在驶出约500米左右即被执勤民警查获。另外,本人亦通过杜某提供的代驾记录了解到,杜某素有聘请代驾的习惯,在案发当晚,杜某也曾尝试聘请代驾,未果后抱侥幸心理上路。
05
辩护观点
能否为杜某争取到缓刑,关键点之一在于:本案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情节,是否已不符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
本人认为,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处罚,该情节是一种量刑情节。而对“犯罪情节”的评价,需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重处罚情节只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具体到本案,本人认为杜某的犯罪情节是较轻的。一方面,杜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犯罪前科,人身危害性小。杜某此前一直有聘请代驾人员的习惯,而案发当晚亦曾尝试聘请代驾。杜某酒醒后能够清晰回忆案发过程及具体细节;结合案发时其控制车速等行为,可以看出杜某虽属醉酒驾驶,但其行为没有失控,意识清醒。在被查获后,对公安机关查处行为予以配合,没有逃跑、阻碍、抗拒执法等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杜某没有犯罪前科,其人身危害性小。
另一方面,杜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杜某拟醉驾的全路程约1.5公里左右,距离较短,途经的道路并非城市快速路、高速路,案发时杜某驾驶车况良好的小轿车,途经路段车流量较少,又有意识地控制车速,驶出约500米即被查获,醉驾距离较短、时间较短,且没有其它交通违章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实际损害后果,杜某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06
辩护结果
鉴于本案案情简单,本人在检察院收案后数天内即进行阅卷及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期间亦积极保持与经办检察官的沟通。经征求委托人的意见,争取取得检察院缓刑的量刑建议后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办检察官予以足够重视,并重点就杜某的犯罪情节轻重的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后检察院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后续法院审判中,亦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
写在最后
至此,本人在本案中为杜某争取到了缓刑。但还是得强调一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ND
本文观点仅供一般性参考及讨论,不视为本人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公众号【法海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