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8 00:26:09来源:法律常识
“你们家孩子原来是认罪的,我们本来想给他搞个认罪认罚,要求法院判轻点,后面你们请了个律师,他就不认罪了,你们请的律师实际是害了他!”庭审结束后,公诉人走下庭来跟被告人家属聊了起来。此前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已对此辩护人有过微词,如此还未等辩护人离席,直白与家属这样表述,无疑是让每一位辩护律师汗颜的。庭审完,我与审判长有过交流,作为从民事审判庭转岗过来的法官也发出这样的疑问:我虽然没有做过律师,但是律师这样辩护好吗?我本来是很同情他们的,年纪都只有二十几岁,想给他们判轻点,这下好……
这是一场失败的辩护,可以想见这位辩护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的结局并不美好。这位律师庭前并未与法官对此案证据及法律适用有过沟通,庭审时随性而发,大话套话空话连篇,根本没有经过系统论证以支持他的观点,自说自话,还要我附和他的观点,让我苦笑不得……这是我近期参与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今年3月,在长沙一家区法院法庭里,一被告人律师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言说审讯录像与审讯笔录不一致,应当排除被告人供述笔录。审判长听后面露难色,解释道这涉及的不是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问题,而是证据客观性的问题,责备今日今时方提出影响庭审计划,耽误大家时间。引起周旁众人一阵不满。此律师还对此表达观点的同案人律师进行讽刺,认为我们是第二公诉人,我对此表示无可奈何。我的当事人对于自己邀集他人共同参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他两名被告人参与了也是事实,即使公安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所作笔录与录音录像有不相符合的地方,那么就以录音录像为准,此处不存在采取非法取证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获得口供的情形,确不适合提请非法证据排除。退一万步讲,本案其余被告人都聘用律师,在其余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被害人陈述一致的情况下,即使抹掉他一人的供词也能定其罪的话,那么,提出这样的申请只是辩护人的一厢情愿。诚然,行使辩护权利是律师的自由,但应该看到我们的行为能不能够影响法官,且给我们带来实质利益,否则就不要乱“动”,显然,此律师尚不自知。本案所有参与人包括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法警、书记员以及远道而来的家属,为此案当天开庭所作的付出因为此辩护律师的当庭申请而变得没有意义。此律师为自己的不尽职态度找借口,扬言一直没有时间来提交(真不知道干嘛去了)。开庭前的两个多小时也没有向法官说明,以致于让他人苦苦等待,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浪费大家的时间,没有道歉还对同行进行讽刺,既体现专业幼稚,也是不道德的。而今,此案件被拖延审理,我的当事日人被羁押近一年,这么折腾,是好还是坏呢?对每一个案件参与者而言,心中会有一本账在算。
上述这样的情形在我的执业生涯里处处伴随着,辩护律师不专业、理想化可以说随时可见,如何做一个职业化、对辩护有效对当事人有用有益的律师是我们迫切需要去思考的事情,那么,办理刑事案件是不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当然,任何一项技艺都会有人成就,追溯过往的足迹,多年时间的沉淀和思考可以带来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也许你可以把它形容为套路或者法则,笔者就自己十年办理刑事案件,谈谈职业感悟。
一、刑事案件办案中心思想:所有的辩护行为皆是以当事人获取实体利益为标准而为的
辩护律师是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委托的法律工作者,刑事辩护的制度设计是让我们在法律和执业规范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的职责和目标只有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这一根本主线。虽然这一点,从成为律师那一天起,每个律师主观上都清楚,但要切实在做到这一点并为当事人获得实体上的利益,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谓知易行难,上述两个故事中的律师知行两点可能都没有做到。我们在辩护过程中,要抓真问题、实问题,抓住问题的核心,不要剑走偏锋、花里胡哨。
就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态度是“宽禁止,严排除”,不是有程序违法行为就会导致证据被排除。如果程序上只要有瑕疵或有违法行为,动不动就提排非,不仅不会得到支持,反而激化矛盾。如果把程序瑕疵或者违法转化为影响到证据来源、影响到证据客观性,效果反而会好很多。因为不能从根本上动摇法官担心出现冤假错案,只春风拂面地指出存在问题,很难以取得实质意义上的效果。
老话说:走一步看三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办好一个案件需要多看多行多思,我们的辩护行为切勿为当事人带来危害,这是最起码的前提。因为有时候我们还会被视为为诉讼的掮客和麻烦的制造者。
二、职业化、专业化是我们办好刑事案件的基础保证
好的枪手是用子弹喂出来的,真理也是理论加实践得来的,好的技艺也是理论联系实践的结果,刑事辩护也不能例外。检察官、法官之所以办案水平普遍比律师高,是因为他们职业化,专职办理刑事案件,而说服他们并为当事人谋得利益的基础保证,是有一个同等专业的辩护律师,而做到专业化,首先要做到职业化,术业有专攻绝不是空话,只有多办理刑事案件、多接触刑事理论,做到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支撑,驾轻就熟才能直捣黄龙,继而触类旁通,不至于自说自话,才能在法律共同体中赢得尊重获得认同,才能为当事人谋得利益。
三、多看善思精进多沟通是辩护观点获得采纳、为当事人谋得利益的进阶阶梯
刑事案件当事人是被国家追诉打击的对象,其辩护观点往往按照自己想当然来理解,有一厢情愿之虞,而辩护律师的观点一定是能够经得起推敲,有证据和理论支撑的,否则就无法获得认同。现实情况是除此之外,还有司法人员的立场倾向、个人经验、政治站位、司法政策、司法理念、价值观、个人好恶、现实需求在阻碍我们的观点获得认同,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的律师在庭审发言时被阻断,切勿形成“你辩你的,他判他的”。我们所罗纳的辩护观点一定是在内心能够坚定地说服我们自己的,如果不能说服那就是在浪费与司法人员的时间,不如不说。与我多次对垒的一位年长的公诉人,在与其庭审辩论后,观点均获得了法庭采纳,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每次都很难说服他。这就在说明司法人员办案时,除了单纯法律适用,还有很多东西在左右着他们如何办案(况且法律适用有时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充满争议)。
刑事案件已经经过有司过滤,留给辩护律师的只是“鸡蛋挑骨头”,还有很多案件之外的因素在影响案件的发展,因而,要多看多思多论证多沟通,让辩护观点提的准、提的实、说得透,才容易被司法人员所接受,为当事人谋得利益。
四、多了解我们的服务对象和说服对象也是办好案件的又一保证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深刻了解我们的当事人和证据情况是我们办好案件的第一要务,结合证据固定当事人的想法,以免生变故,也防止引起司法人员的情感涟漪,徒增个人好恶增加当事人的刑期。
刑事审判作为社会最后一种社会管理方式,需要司法人员来执行,有人的地方就有人性和情感好恶,对于每种犯罪情节都有相应的处置方式。说好听点,辩护人也是为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将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将当事人以社会合理的管理方式加以约束,并防止其再犯。简而言之,可以把此想象为:辩护人将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结合当事人有利的相关情节,在不触发法官逆鳞的情况下,声情并茂说一个可以对当事人宽宥的故事,并让法官这么判很放心。于是,就有必要了解法官的过往,形如性别、从业经历、个人情感好恶、著述、判例,均有利于我们办好案件,为当事人谋得利益。
五、择重、换位、慎言是我们办好案件、获得尊重的行动方针
择重就是要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放弃一些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东西,这是解决难题的一贯方针,办案也是一样,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一个刑事案件从组织架构上看不会超过三个以上的主要辩点,超过的就不是要点了。如果案件细节对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没有实质影响,纠缠细节反而引起误导、造成混淆和争议焦点不突出,说了一大堆会让法官不知所云。好的专业能力、认真的准备胜过任何技巧。专业的律师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寻找突破口,即使案件没有突破口也会潜造有利情节,寻找到对当事人最有益的辩护方案。
换位就是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喜欢的办案方式,别人可能不喜欢,那么我们就选择司法人员最愿意接受的方式,如纸张化办案,善于提交书面的法律文书。表达法律意见时要理性平和,不讲大话套话,不讲没有证据支持的瞎话,不胡乱怀疑。努力学习司法人员、同行的办案长处,跳出自身思维的狭隘,增加自己的知识面和见解。一个的辩护意见不仅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剖析,还可以从刑事政策上具体深化,从社会效果上延伸,增强说服力。要给别人带来方便,有辩护行为时多沟通,不搞突然袭击。也就是说,要在他们习惯的节奏上去说服。
慎言就是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素养和纪律,不以损害当事人利益和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为要,不发表任何损害当事人及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的言论,不在办案过程中激化任何不利于案件处理的矛盾。修心修德,不口出狂言,不讲大话假话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做实事来获得尊重。要考虑案件处理的现实背景和给定条件,不要单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自说自话。辩护策略和方法要得当,不能脱离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影响案件处理的各要素。辩护律师思考方式要中立,要学会从不同的角度审视自己的观点是否存在问题,是否经得起反驳,要让裁判者乐于接受的方式去接受意见。
六、不断打磨技艺,并拓展我们视界的广度、思维的深度、理论的高度,将案件办到极致
律师是一个实务型职业,办理刑事案件有可循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司法人员十年如一日在遵从,我们需要在此基础上更加精进,要拓展我们视界的广度、思维的深度、理论的高度,提升自己分析、研究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办案才会游刃有余,做到极致。总体来讲,办案就是专业知识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对证据的综合适用,参与刑事辩护这项诉讼活动,实质上是客观见之主观的事务。推己及人,为了让司法人员信服并采纳我们的观点,无处不在考验我们的证据分析能力、逻辑论证能力、表达能力、思维穿透力等等,以此种种只是为了抓取案件核心焦点,以有所突破现有证据的围堵。有时需要“破”“立”结合,使辩护体系化,在事实、证据层面上,除了指出控方的证据及证据链的问题和矛盾外,还要追寻或转化成对辩护有利的证据和解释,也就是以“破”的方式冲击了控方的证明逻辑和指控体系,二是以“立”的方式向法官展示存在其它可能性。正反两方面得出控方的结论不是唯一的,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能够动摇法官的心证。不只告诉司法人员案件存在什么样的证据问题,不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求,还要告诉司法人员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不能光质疑问题,不解决问题。要力要用尽,话要说透,故事要讲完整,让辩护有立体感、层次感,既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如何进行裁判,而且按照还要辩护人所说的裁判,如此裁判对当事人有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司法原则和内心价值观,这样才是最好的辩护效果。
刑事辩护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功课,也是一门专业艺术。所有技术与技巧,只有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做到所办案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累、尽责的工作态度以及规范的流程标准,影响到案件结果向好的方向发展,让当事人得其所得,才是真正的刑事辩护。将辩护过程做丰满,结果才会圆满,才会有用有效有益于当事人。故而,集本土之方法论智慧、精髓,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穷尽法理天情人力之所能辩可辩能辩之事,是为有用有效有益,亦为极致。
作者:黄四群律师/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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