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14:22:10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合同制度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现实中有少数用人单位轻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这种行为既有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可能给自身带来损失。譬如,因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合同管理,“忘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将劳动合同“弄丢”了,此时若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其就应当承担支付2倍工资或其他赔偿责任。对此,以下4个案例作出的详细的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引以为戒,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意识。
【案例1】 因“忘记”而错过签约期,须支付2倍工资
小吴于2021年9月1日入职公司从事内勤工作,月工资为8000元。入职后,小吴曾两次到公司人事部询问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对方均回复等一等。直至2022年7月1日,公司才与小吴订立劳动合同。
2022年7月底,小吴离职。由于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被拒,小吴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称“因业务太忙,就把签合同一事忘了,并非有意拖延。”尽管如此,仲裁机构仍裁决公司支付小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7.2万元。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在小吴入职后的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其工作数月后才签合同,该做法显然是违法的。至于公司声称未及时签订是因业务太忙忘签了、并非故意不签,这些都是托词,无法推翻其无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故应当依法向小吴支付共计9个月的2倍工资差额。
【案例2】“忘记”合同文本放哪了,须支付2倍工资
2021年7月初,小程入职一家信息公司,半个月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半年后,小程因嫌工资待遇差就一心谋划着跳槽。一个偶然的机会,小程从公司人事部门的好友口中得知自己和公司签署的合同文本找不到了。
小程认为,这是个机会,不仅跳槽名正言顺,还可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遂于2022年6月初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倍工资差额。庭审时,虽然公司一再表示其与小程确实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忘记放哪里了。由于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与小程曾签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程的请求。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于劳动合同是处理日后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所以,用人单位务必要保管好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要求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否则就会面临须支付2倍工资等风险。
本案中,涉案公司没有为小程的劳动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在劳动合同文本丢失后又无法证明双方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3】“忘记”续订合同,须支付2倍工资
王某入职一家电子公司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1月9日,该合同到期后王某仍在公司上班,但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5月12日,王某因调岗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电子公司均表示因“公司人员流动大、人事部门入手不足,把跟王某续订合同的事耽搁了”。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审理后,均不采纳公司的主张,并判令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条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这仅是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王某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电子公司工作,电子公司就未履行续订劳动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
【案例4】“忘记”在解聘时通知工会,须支付赔偿金
李某是一家纺织公司的职工,已在公司连续工作6年。2022年6月4日,李某因工作琐事与同事发生殴打,致使对方受伤,公安机关介入进行了处理。一周后,纺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但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也未征求工会的意见。
李某不服公司决定,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仲裁庭上,关于未通知工会的原因,纺织公司辩称,因“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忙,顾不过来,把这事给疏忽了”。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并裁决公司按李某应得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仅需具有合法性事由,还需履行事先告知工会的程序义务。本案中,虽然纺织公司辞退李某在实体上是合法的,但由于工作疏忽未事先将辞退的理由通知工会,违反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程序违法也是违法,因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很显然,劳动仲裁机构对本案的裁决是正确的。
(据劳动午报消息 劳动午报 潘家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