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14:48:08来源:法律常识
鲁法案例【2022】140
基本案情
A公司系“小诸烤鱼”(化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4年4月,殷某(案外人)与A公司签署《品牌加盟合同》,加盟“小诸烤鱼”。2020年11月,A公司发现B公司经营着一家“小诸烤鱼”店铺,店铺经营场所招牌、店内装饰、餐具包装、网络宣传等处使用“小诸烤鱼”字样。
A公司以B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但B公司辩称被控侵权店铺系其股东殷某实际开设并经营,所以B公司使用“小诸烤鱼”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品牌加盟合同》是A公司同意殷某或其经营的组织开展“小诸烤鱼”经营业务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A公司作为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殷某使用,在殷某按约支付加盟费后,有权使用经营资源,但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殷某系其股东。
因此,无论是B公司委托殷某经营案涉被控餐饮店,还是B公司以殷某名义继续履行《品牌加盟合同》,合同主体均系B公司。在未经A公司允许的情形下,殷某违反了《品牌加盟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即未经A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转让A公司的技术及品牌使用权。同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殷某与B公司之间的授权或转让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B公司并不能取得“小诸烤鱼”的品牌使用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环境下,广大创业者比较青睐的方式是加盟某行业的知名连锁店,即选择特许经营行业,这样的创业方式经营风险较小、创业成功的机会较高。但是,在加盟过程中,加盟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与不具有特许经营资源或者不具有特许经营转授权的一方签订合同,以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同样,如果被特许人另行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资源,必须经过特许人的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来源:威海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