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18:06:10来源:法律常识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可以视为担保,保留所有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如果未登记,买受人处分标的物,善意第三人就可以善意取得标的物。如果登记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同样,如果登记,出卖人处分标的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无法取得所有权。
但是如果未登记,出卖人处分标的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恶意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第三人善意,那又要分几种情况:1.现实交付标的物的,第三人继受取得所有权,买受人只能主张违约责任。2.指示交付标的物,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买受人期待权不消灭,买受人如果支付全部价款就可优先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第三人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出卖人取回权:民法典642条列举三种情况可以行使取回权。但如果买受人支付价款达到总价款75%以上,则不能行使取回权。
二、分期付款买卖
出卖人的权利选择:
当买受人到期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有权选择1.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全部价款。2.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同时还能扣留已受领价金抵付使用费和标的物受损赔偿损失,超出部分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