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01:24:06来源:法律常识
(通讯员 张晗)日前,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喜河司法所主动介入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过人民调解员的悉心引导、耐心劝说、用心调解,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3岁的张某是某村农民,平时在镇内务零工为生。张某受雇于李某,到邻村村民王某家中实施民房排危工作。施工期间,因房屋侧山墙倒塌,不幸砸中张某头部致张某受伤死亡。张某死亡后,其家属就张某死亡要求李某赔偿。张某家属认为,张某是在为李某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死亡,属于工伤,应当参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而李某认为,张某死亡自己应当赔偿,但自己与张某属于劳务关系,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要根据民法通则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遂产生纠纷。
以法理为本,消除当事人认识错误
死者张某生前经常受雇于李某,跟随李某在镇内干活,双方平时以150元一天计算报酬,除此以外双方并无其他约定。且63岁的张某早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以明显判断出张某与李某属于劳务关系,应当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理清法律关系后,调解员便主动联系了张某家属,告知对方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也不能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主张赔偿。同时告知家属可以依法主张李某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但因为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不同,赔偿金额也相差甚远。基于对劳务关系的错误认识,死者家属赔偿期望较高,得知真相后心理落差较大,一时间难以接受,调解陷入僵局。
以情理为辅,消除当事人心理隔阂
阐明了法,也要顾情。调解员找来李某做工作,一方面肯定他积极咨询法律知识,用法律处理纠纷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劝导他能站在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死者张某家庭条件一般,妻子儿子都有病,平时家庭生活多靠已经63岁的张某务零工来维持。这次意外张家痛失一位亲人、一个顶梁柱,今后一家人的生活势必会更加艰难。现在又因为双方的纠纷致使遗体还在殡仪馆保存,希望李某能够站在人道主义、关爱弱势群体的角度适当的考虑多给予张某家属一些赔偿,也好让死者张某早日入土为安、其家属今后生活少些困难。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李某表示除开法律规定的赔偿费用外,自己愿意多赔偿死者家属一部分人道主义赔偿,希望自己这样做能够让死者一家在物质上有所保障,尽快走出失去亲人的悲痛。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李某除按照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死者及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外,另行增加了一项人道主义救助,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无小事,调解促和谐。喜河司法所一直坚持融情于法、法情结合的工作思路,致力于将纠纷化解在萌芽中,依托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之力,力争实现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良好社会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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