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05:57:07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比于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因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解除劳动关系风险性较小的一种解除方式。这是因为,此种解除方式,对证据提取的要求较低,而且用人单位提取起来也比较容易,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其他情形有那么多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内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达到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已经在单位全部成员中,通过一种以上的方式公开公示了录用的条件;二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解除通知书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四是解除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内由劳动者本人签收确认。缺少以上四个条件之一的,都可能导致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