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6:00:06来源:法律常识
酒泉公安七里镇交警
2019年05月27日12时30分,在赵山庄-张沟(赵山庄崾岘水塔门前)路段,张某某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L1H8**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村道由东向西行驶上述路段路口时,与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虎某芳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三轮电动车驾驶人虎某芳、乘车人虎某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张某某驾驶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时,进入路口前未减速或停车瞭望,礼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虎某芳驾驶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虎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张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虎某芳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虎某花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