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23:27:12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二
刘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提供合同一方制定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对当事人自始没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2017年7月25日,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达成汽车购销合同,与工行合肥支行签订分期付款/担保合同。2017年8月9日,刘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未在2个工作日内归还代偿款,该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对该车辆以折价、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刘某发生任一违约行为,该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就该车辆采取占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刘某承担。2018年1月后,刘某因故不再按期还月供。2018年3月7日,该资产管理公司告知刘某逾期未还款违约,将车开走。该资产管理公司共替刘某还代偿了19572元。2020年10月,刘某付清所有代偿款、停车费等费用,取车时发现车辆损坏,行程显示为32554公里。双方发生争议,刘某拒绝取车。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及利息。法院组织鉴定机构现场勘查后,刘某先行收回车辆。经鉴定,该车2018年3月7日至2021年6月7日之间的实体性损失为3019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刘某与该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刘某有任一违约行为,可以占管并处置车辆”属格式条款,该约定导致刘某购买的车辆长期不能正常使用,明显不合理地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该资产管理公司明知自己的扣车行为会造成对方损失,在对方履行月供的情况下,仍然扣车长达近三年,期间还擅自使用,造成车辆损坏,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确有违约行为在先,车辆被扣期间,未依法积极主张权利,造成自己的车辆长期搁置,致损失扩大,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该资产管理公司赔偿被扣期间车辆实体性损失和其他各类损失总和90%的责任,共计36952元。
典型意义:分期付款购物是灵活的市场融资手段,解决了资金短缺同时又急需购物的消费需求。但在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合同普遍都是格式合同。对此,消费者需要提高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了解合同内容,重点关注相关免责条款,否则,可能会陷入“合同陷阱”。另外,消费者还应当知悉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当及时主动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尽量避免损失扩大,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认定资产管理公司的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同时认定刘某对扩大损失应当负一定的责任,对广大消费者和商家都有一定的引导和启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