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20:28: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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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在涉税领域,律师事务所相比其他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律师事务所本身的性质、律师事务所内人员身份的复杂性。为便于同行了解自身涉税特性及法定的合理纳税减除标准,本文特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涉税问题及优惠政策做简单总结。
【税律笔谈】总结
一、律师事务所层面
依据《律师法》,律所的组织形式包括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所。即:律师事务所不能注册成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由于其自身的机构性质,律所就其经营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由律师层面缴纳个税)。至于,未来法律是否对律所组织形式予以放开,我们拭目以待。
二、律师层面
以律所内从业人员身份划分,可分为:出资律师(登记合伙人)、雇佣律师(提成律师及授薪律师)、兼职律师,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律师在律所取得的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税及其减除方式也不同。具体概括如下:
1、出资律师(登记合伙人)
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对其按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计算分配的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即:五级累进税率表,如下表)。
出资律师缴纳个税计算方式为:年应纳税额=(律所年分配所得-出资律师本人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律所年分配所得=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分配比例(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律所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
出资律师本人减除费用=5000*12+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计算律所年度经营所得时不得扣除及可扣除项目标准
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律所不得扣除成本项目包括:1)个人所得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系指行政处罚,非合同罚款);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税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可扣除项目标准,如下表:
(2)计算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项目标准
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律所收入扣除上述成本费用后的经营所得,按照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分配至各个出资律师,分配所得可继续扣除出资律师本身的减除费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减除费用如下表:
2、雇佣律师(提成律师及授薪律师)
区别于出资律师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表缴纳个税,雇佣律师取得的收入,按“综合所得”适用七级累进税率表缴纳个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如下:
其中,授新律师年应纳税额=(各类收入-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除费用比照上述《律师减除费用表》。
雇佣律师年应纳税额=(分成收入-律师办案支出-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除费用比照上述《律师减除费用表》。
其中,根据国税(2000)149号文,律师办案支出为雇佣律师分成收入的30%。雇佣律师无需寻找发票即可直接根据文件扣除费用。例如:某律所提成比例为80%,律师当月收入为10万元,则当月分成收入8万元,可扣除的办案费用为2.4万元。当然,雇佣律师也可以不使用30%扣除办法,但必须寻找足够合法合理的票据据实列支办案费用。每一位雇佣律师也应当与律所明确分成收入中办案费用的扣除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不负担雇佣律师的办案支出费用,且办案支出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须另行指出的是,雇佣律师属于员工,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由于绝大多数提成律师自行承担社保费用,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社保缴纳基数将大幅度提高雇佣律师的成本负担。
例如:某雇佣律师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每月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为3766元(公户2716元、个人账户1050元)。
3、兼职律师(大学老师)
兼职律师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按“综合所得”适用七级累进税率表缴纳个税,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属于其他单位正式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税时已经扣除上述计生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费用,故,在代扣代缴其个税时,不得扣除上述项目费用。兼职律师(若系提成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比照雇佣律师扣除办案支出后的余额计算缴税。
例如:某律所提成比例80%,兼职律师年创收100万元,则当年分成收入80万元,可扣除的办案费用支出为24万元。该兼职律师应按56万元应税收入纳税。比照七级累进税率表后,兼职律师须纳税=56*30%-52920=115080元。
三、其他特殊扣除标准
除上述常规类型扣除标准外,律师还可享受公民享有如下其他特殊扣除优惠项目:
1、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此处需注意: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个人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2、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3】103号文针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可根据如下标准,享受税收优惠:
(1)企业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税。
(2)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工资计税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政策针对企业员工,对于律所内出资律师是否享受上述政策,笔者没有找到相应的文件依据。然而,出资律师比照参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有提到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除了适用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外,还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虽然《办法》没有关于个体户缴纳年金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企业年金也具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属性,律所针对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出资律师)缴纳的企业年金应当享受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何,有待实施该税收筹划的律所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3、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8】22号文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试点地区个人通过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及领取养老金环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试点地区:上海、福建(厦门)、苏州工业园区。
(2)雇佣律师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按其缴纳的保费在当月工资薪金的6%和1000元孰低,允许税前扣除。
(3)出资律师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按其分配的应纳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允许税前扣除。
(4)领取上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阶段,养老金收入的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