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22:07:04来源:法律常识
有客户咨询这么问:“我家房子不在拆迁红线内,政府部门说跟他们没关系,让告拆迁公司,拆迁公司也不管,怎么办?”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最高院的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析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
刘某为河北省廊坊市A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在廊坊市A区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建设中,需要对北京新机场红线区内几个村村址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实施统一拆除。2015年8月16日,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和廊坊市B公司签订《工程拆除协议书》,由B公司负责涉及村村址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的拆除。2015年9月中旬,B公司误将刘某名下的房屋当作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该事实由2015年9月9日B公司给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的《拆迁施工沟通函回复》予以证实。刘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区政府、廊坊市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误将刘某名下的房屋当作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刘某起诉A区政府、廊坊市政府认为其强制拆除房屋,请求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B公司的误拆行为,刘某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支持了刘某代理律师的观点,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河北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
依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新机场及临空经济区工程专项建设指挥部的通知》(〔2015〕7号),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系廊坊市政府组建,故征地拆迁专项指挥部委托B公司实施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廊坊市政府承担。
本案应由B公司承担违约施工、违法拆除的相关责任,而不应由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对此,与民事主体之间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则不同,行政主体虽然可以通过委托方式,来组织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其法定职责,不能通过委托方式假手他人并推卸责任。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廊坊市政府具有组织实施案涉征地拆迁工作的职责,就意味着其虽然可以委托相关主体具体落实拆迁工作,但也同时要尽到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并承担受托主体实施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正因如此,在刘某就相关民事主体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受理案件的法院均以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