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22:33:10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绍兴上虞客户职业病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进行裁判的依据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2022年7月12日上午九点至十一点一刻,客户程先生、左大律和我仨一起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本院二层第八审判庭开庭了两个多小时。
三名合议庭成员全部到庭,其中陈法官审判长、王法官主审。
公司一方一名代理律师、一位公司员工旁听。
本案的案由为健康权,实际上是工伤赔偿之后的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之诉。
我们一方当庭递交了应按照职业病矽肺二期的工伤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计算民事赔偿补差,并对诉讼请求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主审法官询问我方的法律依据。
我方回答:
主要有三个依据: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之间取其一的。因本案罗先生已经有了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的结论,应可直接参照三级劳动能力鉴定来进行裁判。
2、鉴定标准的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前沿部分的2:规范性文件引用当中已经提到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系本标准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故此,在分级的具体条款当中若没有对应具体条款的时候,应可直接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3、成功案例支持的依据。
目前,全国范围之内不少法院在裁判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时候是直接援引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来进行裁判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这样不少的案例。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所作的(2020)粤民再205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所作的(2021)粤19民终10360号民事判决等。
另外,2022年4月28日搜狐网公布了一则题为《患“职业病”无法鉴定伤残等级如何索赔?法院这样判》新闻报道,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职业病一案也是直接参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进行裁判健康权一案。
备注一:因涉及隐私,故客户程先生系化姓。案例为陈律承办的真实案例。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624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