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03:23:05来源:法律常识
3月10日起,太原市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 高瑞峰 摄
中新网太原3月6日电 (高瑞峰)记者6日从山西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20年3月10日起,该市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缓缴期满,企业应当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已做逾期处理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返还罚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资收入减少的职工,在本年度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二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度提取总金额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2000元。
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其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上述非正常缴存月份可计入核定范围。
此外,该政策规定,缓缴期满,在此期间职工发生调动、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或者死亡等情形需要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补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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