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23:35:07来源:法律常识
在正式进入正题之前,先说说这周碰到的有意思的事情。这周去某法院立案,有一位同行男律师去的比较晚,例行取了立案号之后,并不像大多数人一样规规矩矩地坐着等待叫号。而是去翻垃圾桶捡别人丢掉的号、瞅着法院地面每一个角落以及立案窗口附近,皇天不负有心人,确实也捡到几个号了,而且有一个号还在我之前。
你无法想象穿着衬衣、西装裤,拎着公文包,如此帅气精神抖擞的律师,去翻垃圾桶的情景。我在惊叹之余,内心里不禁为他竖起了大拇指!我觉得是一个很机智的做法,并不违和。很多人受影视作品的影响,觉得律师很光鲜高大上,但律师也不过是众多职业中很普通的一个,是一个能屈能伸、特别接地气的群体。
说回正题,上次说到工伤认定历时两年四个月,劳动者A与派遣单位B、用工单位C。工伤认定之后,一般要带着《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病历资料、身份证、照片等等,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等级鉴定,有了这个级别才知道具体的赔付标准。
最终经过鉴定,A的工伤致残等级为9级。B公司对此结论不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后因缺乏首诊病例撤回了鉴定申请,并且拿走了提交的资料。
A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之后,开庭之前,B公司为逃避债务注销了。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者一方追加B公司的三个自然人股东为被申请人,B公司的股东没有签收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仲裁委在电话通知对方拒绝领取之后,直接公告送达了该文书,也就是登报经过60天,即使对方不来也视为送达了。B公司的股东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最终仲裁缺席裁决B公司的三个股东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159927元。裁决书也同样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于2019年8月1日公告,B公司股东在公告期满后的2019年10月21日去仲裁委闹事,仲裁委给其出具了一个于当日签收裁决书的证明,并且加盖公章。
2019年11月4日,B公司三股东向一审法院递交诉状并缴纳诉讼费。一审法院以其起诉超过15天的起诉期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三股东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以仲裁委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径行对裁决书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不当,故不能以公告期满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应以实际签收裁决书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从送达次日起算送达时间,三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因此,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因疫情耽误了几个月,一审第一次开庭是在2020年10月27日,因三股东对劳动能力等级不服,且再次鉴定没有成功,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查鉴定,最终鉴定的工伤致残等级仍为9级。第二次开庭是在2021年9月15日,目前还未出一审判决。
后续进展会在后面继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