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1 04:40:07来源:法律常识
解读人:张亚妮 律师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的民事法律即将进入法典化时代,同时也意味着的一切民事活动将受到这部法典的调整。相较于之前实施的民事单行法,《民法典》对我们社会不断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作出了立法回应,有很大进步和创新,其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期“民法典日日谈”便和大家分享一下离婚冷静期相关法律问题~
从微博等社交媒体来看,大多数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间接地限制了公民婚姻自由,不利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应当设置离婚冷静期。很多网友在听到离婚冷静期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我都决定离婚了,设置冷静期无形中加大了我离婚的阻力……
但事实上,你真的了解离婚冷静期吗?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们知道,离婚一般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大家之所以抵触离婚冷静期原因之一是未正确认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在达成离婚的一致意愿后,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一般会就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子女抚养权事宜进行审查,如均进行了妥善处置,即发给离婚证。这种离婚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不需要太多的程序,只要两人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是在夫妻双方因为各方面原因,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时采取的司法手段。这种离婚的特点是麻烦、周期长、耗费精力,如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很难判决离婚。
个人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最直接的立法目的就是避免不冷静(冲动)离婚,维护社会稳定。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离婚方式是一个递进的关系,大多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才会选择诉讼离婚,所以诉讼离婚具有上述特点由案件具体情形决定的,诉讼离婚是为协议离婚保底的途径,与方式本身关系并不大。协议离婚虽然方便快捷,但这一特点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在不冷静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极易损害其合法权益。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2018年5月21日晚,某甲发现丈夫与某女保持着长期的婚外情,遂与丈夫发生争执,气愤之下,当即提出自己愿净身出户与丈夫立即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2018年5月22日,某甲与丈夫前往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现场拟定离婚协议:双方无子女,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与车均归男方。
2018年6月中旬,终于冷静下来的某甲咨询律师: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肯定是否。某甲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草率的处分了自己的权益,但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及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形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某甲做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同上述案例一样,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总是希望法律能够给她一剂后悔药,而《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就是这剂后悔药。
首先,离婚冷静期的设置针对的仅是协议离婚,非诉讼离婚。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并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其次,从我个人的从业经验来看,出现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婚姻家事,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离婚解决,而《婚姻法》及婚姻家庭编均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赌博、吸毒等列为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对家暴等给夫妻一方带来伤害的行为并没有产生影响;最后,如发生家暴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可依法申请人身保护令,与离婚并不冲突。
上面提到,离婚有两种方式,离婚冷静期仅针对协议离婚作出了程序性的限制,并未有实质性的约束。有网友认为,婚姻自由是中国法治进步的表现,增加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有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之嫌,就算离婚时头脑发热,但还有复婚制度可以弥补,完全没必要设置这样一个期间。个人认为这是非常不理性的,从法律层面来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为离婚不光是个人身份关系及情感的分割,还是对家庭生产资料的分割,大多数人离婚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解除夫妻关系这一项,更重要的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设置离婚冷静期能让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有更清醒理性的认识,如果双方认为各项问题处理妥当,再去申请签发离婚证,如未能谈妥,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划分。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万不可为离婚而去离婚,赶着2021年1月1日前离婚,除非双方理性地知悉离婚的后果,对于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