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4:15:10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都知道
工作中不幸受伤属于“工伤”
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
但是,假如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呢?
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接下来
和法哥一起了解这个案例
案件详情
农名工陈某受雇于武汉某某钢结构公司,提供零散劳务,其本职为电焊工,但未持有资质证照。
2018年12月12日,陈某接受钢构公司工作任务至长江凯旋城(位于黄陂区武湖街道)汽车坡道工地安装玻璃,工作过程中掉下摔伤。受伤后被该公司自然人股东梅某某送至中部战区总医院(原161医院)就医,住院22天,用去医疗费6万余元,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
调查处理
2020年5月,本案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武湖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张子杨律师,陈某本人和本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及其代理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书》,采纳了张子杨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律分析
1、本案的法律争议有哪些?
答:一、本案陈某与违法用工的某某钢结构公司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由《合同法》调整。前者受到行政法律的强保护,获得的赔偿远超后者,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涉及到非常复杂的行政认定、仲裁审理、民事诉讼,受援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急需赔偿金额支付后续治疗、子女教育费用。落实到本案中,受援人陈述2013年便到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报酬现金发放,根据劳动关系判定的三个实质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承办律师再次提示受援人有可能符合劳动关系,且一并提示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受援人考虑程序成本后确认按照劳务合同关系起诉,承办律师张子杨予以记录在案。
2、本案陈某与钢构公司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35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劳务受害的一方要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之规定,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即不问雇员过错。
故此本案中,某某钢结构公司的性质涉及到责任划分,承办律师经工商登记查询,确认该公司为企业法人,应予适用雇主替代责任。
3、本案重要事实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
陈某与钢构公司的劳务关系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收入亦无法证明,故此为防止对方公司不予认可,需要受援人提出证人以出庭作证。受援人还提到经过武湖司法所调解赔偿问题无果,承办律师张子杨赶赴司法所调取相关笔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浪潮中,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较为薄弱,平时亦无意识保留维权证据,发生事故后不能有效维权,最终求助于武汉市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在履行黄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服务流程的过程中,及时、高效地协助受援人办理了案件立案手续,在会见受援人时详细地讲明了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并根据农民工维权案件特点给予了受援人合理的法律建议。在庭审中,承办律师能紧扣案件事实,直指案件要点,使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转自:武汉普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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