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3:55:07来源:法律常识
十级工伤具体能赔偿标准,由于受劳动者年龄、月工资数额、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各省市规定的标准不统一等的影响,存在不同。但是赔偿项目大体都是那几项,数额也应该相差无几。下面以福建某地实际的十级工伤案例(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的数额提供参考。
申请人李某于2016年12月24日受雇于被申请人某急速送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司从事送餐员工作,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计件计算,月均工资5104.42元。2018年1月26日22时许,申请人受被申请人指派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某茶餐厅送餐到某小区,途中不慎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出事后被送到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锁骨粉碎性骨折;2、脑震荡;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经行内固定物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休养,被申请人支付了5000元治疗费用,其余申请人自行垫付。申请人所受的伤于2018年4月24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8年8月21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10级。
本案根据申请人申请涉及的工伤待遇具体确定如下: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主张其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本委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负责,本委参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申请人的伤情以及出院医嘱,酌定为3个月,故其停工留薪工资为:3个月×5104.42元/月= 15313.26元人民币。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申请人在市医院共计8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天×30元/天=240元人民币,申请人主张的数额并未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对其该主张,本委予支持。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款之规定,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5730.94元人民币(7个月×5104.42元/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人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委申请人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即其主张权利时的年龄为26.08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均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福建某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0.89岁与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年龄26.08岁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上述两项待遇计发基数为2017年福建某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253元人民币。因此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均是:(70.89-26.03)年=44.81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即45年×0.1个月/年=4.5个月,即4.5个月×61253元/年÷12月/年= 22969.88元人民币。
五、关于医药费。申请人主张住院治疗共花费了22387.23元人民币,但被申请人有支付5000元,应予以扣除。故,被申请人还需再支付申请人医药费共计17387.23元人民币。
六、关于护理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其护理费3080元。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的伤情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故申请人的该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
七、关于交通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其交通费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对此没有向本委提交本案存在外地就医的证明,亦未向本委提交相关的交通费票据,故申请人的该主张没有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最后当地劳动仲裁委支持申请人李某共计114611.19元人民币的十级工伤赔偿款,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1531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30.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969.88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69.88元、医药费17387.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