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0:01:06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法:行政机关拒绝发放赔偿款,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对外交往中,如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需要政府出面替老百姓与国外的代表进行谈判、磋商等。沈律师今天给朋友们分享的(2015)行提字第35号案例,则是因为国外公司的石油泄漏而导致国内的渔业养殖户受到损害,对于该事件,由中国政府出面与外国的公司进行谈判。如果在谈判之后,中国的政府不将赔偿款发放给渔业养殖户,渔业养殖户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吗?沈律师今天就通过这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在国外公司的石油泄漏造成污染之后,为了提高谈判的效率,维护中国政府的合法权利,中国政府与国外公司进行了谈判,达成了赔偿协议;国内的赔偿事宜,则由县政府等对渔业养殖户实施具体的赔偿款发放行为。但是李先生并未收到赔偿款,于是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李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制定赔偿款发放规则,县渔业局确定受污染养殖户及其赔偿款数额,实施发放赔偿款的行为,是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根据行政管理职权履行交办事项的行政行为。而县政府和县渔业局拒绝向李先生发放赔偿款,影响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最高法撤销了一二审法院的裁定,发挥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机关拒绝发放赔偿款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