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4:17:11来源:法律常识
(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新设立的分所扶持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设立的分所;
2、总所和设立的分所须共同承诺获得龙岗区扶持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注销登记,分所注册登记地5年内不得变更为龙岗区辖区外;
3、总所和分所近两年内(若分所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两年,则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二)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扶持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2、需承诺获得龙岗区扶持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注销登记且不得迁离龙岗区(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分所情形,总所须承诺自分所获得龙岗区扶持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注销登记);
3、近两年内(若律师事务所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两年,则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扶持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本《细则》施行时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注册地在龙岗区的律师事务所;
2、需承诺获得龙岗区扶持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注销登记且不得迁离龙岗区;
3、近两年内(若律师事务所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两年,则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四)获评全国优秀或全省优秀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扶持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是获评全国优秀或全省优秀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
2、需承诺获得专项扶持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得注销登记且不得迁离龙岗区;
3、近两年内(若律师事务所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两年,则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五)租赁办公用房扶持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符合《细则》规定的扶持范围的第一类或第二类律师事务所;
2、租赁龙岗区内的办公用房且合同期为3年以上,申报时间为该办公用房租期满一年后且仍在合同期内;
3、需承诺其所租赁全部办公用房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分租或转租;
4、租赁合同期内,申报主体在租赁的办公用房内实际运营。
(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新设立的分所扶持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业专项扶持申请表》;
2、承诺书;
3、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书复印件;
4、总所和分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总所和分所近两年(若分所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两年,则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
(二)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扶持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第一: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扶持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业专项扶持申请表》;
2、承诺书;
3、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书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近两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
第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1、《律师业专项扶持申请表》;
2、承诺书;
3、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书复印件;
4、总所和分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总所和分所近两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
(三)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扶持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业专项扶持申请表》;
2、承诺书;
3、本《细则》施行时律师事务所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上一会计年度的纳税证明;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近两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
(四)获评全国优秀或全省优秀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扶持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业专项扶持申请表》;
2、承诺书;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获得的全国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证书复印件;
5、近两年内,律师事务所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
(五)租赁办公用房扶持奖励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业专项扶持申请表》;
2、承诺书;
3、该律师事务所属于本《细则》第十三条“扶持范围”第一类和第二类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4、租赁合同、租赁凭证及租赁发票复印件。
截止2019年10月31日